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94.06.09. 府訴再字第0九四一五四四四九00號訴願決定書
再 審 申 請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再審申請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本府93年10月6 日府訴字第09321303000 號訴願決
定,申請再審,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再審駁回。
事 實
緣本市大安區○○街○○巷○○號建築物屬國有,管理者為○○大學,系爭建築物○○
樓後方未經許可以鐵皮、鐵架材質,增建1層高約2.5公尺,面積約14.4平方公尺之構造物,
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構造物違反建築法第25條、第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2條規定,
乃以93年 6月25日北市工建字第09350445900 號違建查報拆除函通知系爭建築物管理者○○
大學,該構造物構成違建,依法應予強制拆除。再審申請人不服,於93年 7月26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案經本府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以93年10月 6日府訴字第 09321303000號訴願決定
:「訴願不受理。」上開訴願決定書於93年10月26日送達。再審申請人仍不服,於94年1 月
20日向本府申請再審。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97條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令應
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七、為決定基礎
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
陳述者。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十、發見
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前項聲請再審,應於30日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訴
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2條第2 項規定:「申請再審,無再
審理由或有再審理由而原決定係屬正當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二、本件申請再審理由略謂:
(一)系爭訴願決定認再審申請人並非系爭處分之受處分人,係受原處分機關建築管理處違
建處理科第2 區隊之矇蔽。系爭構造物坐落於本市大安區○○段○○小段○○地號,
所有權人為台北市 ?公農田水利會,再審申請人為實際占有人,怎可隨意認定該構造
物為○○大學所管理,而以之為受處分人?
(二)○○大學之管理權僅及於門牌○○街○○巷○○號內之主建物部分,餘如圍牆與空地
仍為再審申請人所占有,因此○○大學非本件拆除事件之受處分人。系爭訴願決定多
有錯誤,請重新審查本案,並懲處相關人員及賠償損失。
三、卷查本府93年10月6日府訴字第09321303000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理由略以: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93年6 月25日北市工建字第09350445900 號違建查報拆
除函係以『○○大學』為受處分人,訴願人雖為系爭建築物之現住戶,惟並非本案之受
處分對象或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逕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當
事人顯不適格。……」
四、次查訴願人對於訴願決定,得提起再審者,以有訴願法第97條第1 項各款所定之再審事
由為限。本件再審理由係以本府前開訴願決定認「○○大學」為系爭違建查報拆除函之
受處分人屬錯誤,乃申請再審。惟查書面行政處分,其處分相對人之認定,係以其上記
載為認定標準。而本件依卷附之原處分機關93年6 月25日北市工建字第09350445900 號
違建查報拆除函所載,係以「○○大學」為受處分人,是再審申請人似有誤會。又本件
再審申請人並未提出本案具有符合前開訴願法第97條第1 項各款規定情事之具體事證,
僅空言指摘,遽即申請再審,委難採憑。至再審申請人請求懲處相關人員及賠償損失部
分,並非再審之審理範圍。從而,本件申請再審未符訴願法第 97條第1項各款規定,再
審之申請,顯無理由。
五、綜上論結,本件申請再審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97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
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2條第2 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 巷1 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