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96.04.12. 府訴字第09670122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訴願人因建築物之通行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
下簡稱建管處自95年8月1日起改隸本府都市發展局)95年 7月10日北市工
建字第09568674300號文,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
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行政法院62年度
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
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
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緣訴願人於95年 6月29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建管處首長信箱陳情略
以:「......有關北市58使字第xxxx號建築物之通行事,本人于77年
間,曾多次諮詢貴處,均答覆為『由梯間往前走向計劃路(即○○路
)。』......本人拿去給住戶看,住戶推說:『根據什麼?條文是第
幾條?』未詳細講明,因此通行事至今未解決。本人現在需要本棟房
屋之確切資料,敬請回覆。謝謝!1.當初建築師設計本棟房屋時與貴
處審批定的通行是寫在何處,第幾條?2.本棟房屋之建照使照均為『
兩座』,是2條通路還是1條通路?是各自使用各自的通路,還是相互
使用對方通路?路面有多寬?......」,案經前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
處以95年7月10日北市工建字第09568674300號文答復略以:「親愛的
市民您好:經查58使字第 xxx號使用執照核發當時之建築技術規則中
,並無相關規定建築圖說需標示通行路徑,另使照存根中之座數 2座
,係指建築物2棟,與通行路徑無直接關聯,另依南側94建字第xxx號
建照現況實測圖,○○段○○小段○○至○○地號土地(即58使字第
xxx號範圍)內似有2公尺之現有巷道可供通行至○○路,且該建照亦
留設6公尺寬之通道,日後供 58使字第 xxx號使照之居民通行使用,
固(故)首揭使照住戶之通行並無問題。感謝台端來函,特此謝忱..
....」訴願人不服,於95年 9月1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0月20日
、11月10日及96年3月22日、3月26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本府都市發
展局檢卷答辯到府。
三、查前開前建管處95年 7月10日北市工建字第 09568674300號答復文僅
係該處就陳情人之陳情事項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核屬對
訴願人所為之觀念通知,自非屬行政處分。從而,本件訴願人遽向本
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 8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