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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6.12.13. 府訴字第09670363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訴願人因法定空地使用疑義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96年8月21
    日北市都建使字第09670367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
      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
      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
      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
      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
      許。」
    二、緣訴願人於 96年 8月7日就其所有本市信義區○○街○○號地下室停
      車場前之法定空地遭管理委員會設置停車位阻擋法定停車位之進出,
      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函請本市建築管理處予以釋示。經該處以96
      年8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096703674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
      臺端函詢所有之本市信義區○○街○○號地下室停車場前之法定空
      地遭停車妨礙車輛進出乙案,詳如說明......說明:......二、查法
      定空地停車並無違反建築法規定,至貴大樓住戶於該法定空地停車輛
      ,影響臺端車輛進出部分,查屬私權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另查
      貴大廈尚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組織向本處報備,自無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併予述明。」訴願人不服,於 96年9月27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市建築管理處檢卷答辯到府。
    三、卷查本市建築管理處96年8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09670367400號函僅
      係該處就訴願人陳情釋示法定空地遭停車妨礙車輛進出是否違反規定
      事項之說明,核其性質係函復訴願人有關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規定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
      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8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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