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1.04.11. 府訴字第10109049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人 ○○○○
上 2 人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訴願人因土地公告現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1年1月31日北市地價字第101301815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按本府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6條規定,以民國(下同)101年1月1日府地價字第100335
46800號公告本市101年土地現值表,並陳列於原處分機關供民眾閱覽,嗣訴願人等 2人
認前揭公告之其等所有本市文山區○○段○○小段○○、○○、○○、○○、○○、○
○、○○、○○、○○、○○、○○地號等11筆土地之公告現值有不妥之處,乃以101
年1月18日聲明異議狀,申請系爭11筆土地101年之公告現值至少應調整為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 7萬元,案經原處分機關以 101年1月31日北市地價字第10130181500號函
復訴願人等2人略以,系爭11 筆土地與周邊未辦理徵收之公園、綠地用地,劃設為文山
區第○○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101 年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經按毗鄰非保留
地之區段地價及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為每平方公尺 4萬8,409元,並依訴願人等於
本市 101年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公開說明會中所提「地價業務依法舉辦公開說明會民眾意
見表」,一併予以彙整作成「地價業務依法舉辦公開說明會民眾所提意見綜理表」,提
送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經該會第46次會議評議通過,據以計算本案宗
地單位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4萬8,409元,併同全市其他土地現值於 101年1月1日公告,
均係依法令規定辦理,並無違誤,乃否准所請。訴願人等2人不服該函,於101年3月2日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01年3月12日北市地價字第10130636100號函通知訴願
人等 2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上開101年1月31日北市地價字第 10130181500號
函因管轄權有誤,應予撤銷。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
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