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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1.04.11. 府訴字第10109049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人 ○○○○
    上 2 人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訴願人因土地公告現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1年1月31日北市地價字第101301815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按本府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6條規定,以民國(下同)101年1月1日府地價字第100335
      46800號公告本市101年土地現值表,並陳列於原處分機關供民眾閱覽,嗣訴願人等 2人
      認前揭公告之其等所有本市文山區○○段○○小段○○、○○、○○、○○、○○、○
      ○、○○、○○、○○、○○、○○地號等11筆土地之公告現值有不妥之處,乃以101 
      年1月18日聲明異議狀,申請系爭11筆土地101年之公告現值至少應調整為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 7萬元,案經原處分機關以 101年1月31日北市地價字第10130181500號函
      復訴願人等2人略以,系爭11 筆土地與周邊未辦理徵收之公園、綠地用地,劃設為文山
      區第○○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101 年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經按毗鄰非保留
      地之區段地價及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為每平方公尺 4萬8,409元,並依訴願人等於
      本市 101年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公開說明會中所提「地價業務依法舉辦公開說明會民眾意
      見表」,一併予以彙整作成「地價業務依法舉辦公開說明會民眾所提意見綜理表」,提
      送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經該會第46次會議評議通過,據以計算本案宗
      地單位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4萬8,409元,併同全市其他土地現值於 101年1月1日公告,
      均係依法令規定辦理,並無違誤,乃否准所請。訴願人等2人不服該函,於101年3月2日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01年3月12日北市地價字第10130636100號函通知訴願
      人等 2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上開101年1月31日北市地價字第 10130181500號
      函因管轄權有誤,應予撤銷。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
      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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