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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2.12.13. 府訴二字第10209181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土地鑑界事件,不服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北投土字第 798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提
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
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1項規定:「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複丈人員
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
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
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
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
及關係人。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
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北投區○○段○○小段○○地號土地,經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2年7
月10日向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下稱士林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經士林地政事務所
於102年8月5日實地測量,並於102年8月12日核發 102年北投土字第798號土地複丈成果
圖在案。嗣訴願人不服上開鑑界成果,於 102年9月6日經由士林地政事務所向本府提起
訴願,10月 3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士林地政事務所檢卷答辯。
三、查鑑界複丈申請人對鑑界結果如有異議,應向登記機關申請再鑑界,對再鑑界結果如有
異議,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案士
林地政事務所北投土字第 xxx號土地複丈成果圖部分,訴願人就該鑑界結果如有異議,
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尚非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是訴願人就上開土地複丈成果圖,遽
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8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假)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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