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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3.03.10. 府訴二字第10309034100號訴願決定書
再 審 申 請 人 ○○○
再 審 代 理 人 ○○○律師
再審申請人因土地逕為分割登記事件,不服本府民國102年 9月25日府訴二字第10209142800
號訴願決定,申請再審,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再審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97條第 1項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
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2條第1項規定:「申請再審不合法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下稱開發總隊)據案外人○○○代理案外人○○○申請辦理
本市大同區○○段○○小段○○地號土地涉及公共設施用地逕為分割,案經開發總隊會
同本府都市發展局現場會勘、檢測後,發現同地段○○、○○、○○、○○地號土地(
上次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期:民國【下同】80年 4月15日)均有涉及不同使用分區情形
,開發總隊遂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3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
管理辦法第38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暨各地
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分割與登記案件注意事項第 9點規定及會勘結論辦理上開土地逕為分
割測量,並以102年6月6日北市地發控字第10230325800號函檢送分割測量成果等資料,
囑託原處分機關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下稱建成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分割登記。案
經建成地政事務所以102年6月11日收件大同字第xxxxxx號登記案,依前開規定逕為辦理
系爭土地分割登記,於同日辦竣登記在案。其中再審申請人所有之同地段原○○地號土
地(持分3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52平方公尺,分割後為○○地號土地(面積11
平方公尺,屬第三種住宅區)、○○地號土地(面積 40.89平方公尺,屬道路用地)及
○○地號土地(面積0.11平方公尺,屬第三種住宅區)。建成地政事務所並依土地登記
規則第28條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暨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分割與登記案件
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以102年6月14日逕為分割土地權利書狀換發〔加註〕通知書通知
再審申請人換發權利書狀。再審申請人不服,於102年7月10日經由建成地政事務所向本
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102年9月25日府訴二字第 10209142800號訴願決定:「訴願駁回
。」在案。該訴願決定書於102年9月27日送達,再審申請人仍表不服,於103年1月10日
向本府申請再審。
三、經查再審申請人不服系爭訴願決定,已於 102年11月28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經該院以102年12月30日102年度訴字第1824號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猶表不服提
起抗告,現繫屬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年1月27日院貞盈股102
訴 01824字第1030001068號函影本附卷可稽,系爭訴願決定尚未確定,是再審申請人於
訴願決定未確定前逕行申請再審,揆諸首揭規定,自難謂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申請再審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97條、行政院及各級行
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2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請假
副局長 王曼萍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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