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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土地事務等事件,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56條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
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四、訴願
請求事項。......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
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77
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
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訴願人主張民國(下同)70年間辦理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與相鄰同地段
○○地號土地重測時,○○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即本府未派代理人設立界標及到場指界,
上揭 2筆土地之地籍調查表上所載界址卻蓋上參照舊地籍圖逕行施測之印章,違反重測
之程序與順序,使不知法令之老百姓誤解,訴願人乃於105年10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惟其訴願書中所載訴願對象載明為本府法務局、臺北市議會○議員○○、本府地政局土
地開發總隊及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等,且依其內容所載,訴願標的亦不明確
,經本府法務局以 105年10月12日北市法訴二字第 1053656991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訴願
書所稱「委託訴願人」○○○,請其等 2人於文到之日起20日內就以下等事項補正:(
一)本件訴願書記載○○○君為「委託訴願人」,然訴願法並無「委託訴願人」一詞,
則○○○君究係與訴願人○○○君同為訴願人?抑或為○○○君之「訴願代理人」?請
予敘明。另一併載明出生年月日。(二)本件訴願書所稱訴願對象為臺北市議會○議員
○○、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及本府法務局,則訴
願標的究係該 4個機關(單位)之何行政處分?請訴願人具體敘明不服之行政處分之發
文日期及字號,並附具原行政處分書影本。該函業於 105年10月14日送達,有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 2紙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今仍未補正。從而,訴願人既未明確指明其不服之
行政處分為何,經通知補正又逾期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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