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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10.27. 府訴二字第10600169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國家賠償等事件,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2條
      第 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
      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
      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二、本件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6年8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主張:「偽證罪訴願......
      主旨:不實陳述偽證罪國家賠償訴願聲請狀 ......依據:1.北市地用字第10631357900
      號函及96年度判字第 00655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說明:......2.訴狀中竟引用
      【【77年變更前】】核准文號顯然偽證罪......3.請求准予不實陳述偽證罪國家賠償及
      撤消(銷)徵收 此至(致)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等語。惟查訴願人之真意
      是否係提起訴願,尚有未明,經本府法務局以106年 8月10日北市法訴二字第106374513
      10號函詢訴願人真意,訴願人雖於106年8月16日來文聲明其真意係提起訴願,惟仍主張
      :「......依據:北市法訴二字第 10637451310號函 說明:......偽證罪訴願......
      提出國家賠償訴願......」查公務員是否觸犯偽證罪與請求國家賠償,均非屬訴願救濟
      範圍內之事項。本件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請假
                                   副局長 林淑華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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