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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1.13. 府訴二字第109610000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08年10月4日北市地用字第1080009708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原所有之本市萬華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路○○巷○
○號」建物,位於本府興辦○○國小擴建工程範圍內,前經報奉行政院民國(下同)77
年5月2日臺(77)內地字第595001號函核准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並分別經本府地
政處( 100年12月20日起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77年12月20日北市地
四字第58092號公告徵收土地、80年1月7日北市地四字第00327號公告徵收建築改良物;
其土地徵收補償費業經訴願人於78年 3月13日具領完竣,建物徵收補償費因訴願人逾期
未領,於80年12月10日以80年度存字第4833號提存書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並經訴願人於83年6月3日洽提存所聲請領取在案,完成徵收補償程序。
三、嗣訴願人以108年9月26日書面向本府就○○國小土地徵收案,請求說明徵收系爭土地時
,其地上改良物未一併徵收,直到80年12月才發放補償費,違反土地法第 215條等;案
經地政局以108年10月4日北市地用字第1080009708號函復略以:「......說明:......
二、本府為興辦龍山區○○國小擴建工程,前經報奉行政院77年5月2日臺(77)內地字
第595001號函核准徵收臺端原有本市萬華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及其土地改良
物,並經本局77年12月20日北市地四字第 58092號公告徵收土地;另土地改良物經勘估
完竣後,臺端所有『○○路○○巷○○號』建物經本局以80年1月7日北市地四字第0032
7號公告徵收,該筆建物徵收補償費1,204,211元扣除舊欠房屋稅 486元後為新臺幣1,20
3,725 元,因臺端逾期未領,於80年12月10日以80年度存字第4833號提存書提存於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已完成徵收補償法定程序,並無臺端所稱土地改良物未依土地法
第215條規定一併徵收之情事。......」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8年10月14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並經地政局檢卷答辯。
四、查地政局108年10月4日北市地用字第1080009708號函,係就訴願人上開陳情事項所為之
回復說明;核其內容,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
處分。訴願人不服該函,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並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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