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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1.13. 府訴二字第109610000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08年9月25日北市地用字第1080009366號及
108年10月18日北市地用字第 108602594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之訴願書雖記載:「......請求撤銷1撤銷北市地用字第10800009366號....
..」惟依訴願書檢附之本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民國(下同)108年9月25日北市地用
字第1080009366號函(下稱108年9月25日函)影本,揆其真意,應係對該函不服,合先
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三、訴願人原所有之本市萬華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路○○巷○
○號」建物,位於本府興辦○○國小擴建工程範圍內,前經報奉行政院77年5月2日臺(
77)內地字第595001號函核准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並分別經本府地政處( 100年
12月20日起更名為地政局)77年12月20日北市地四字第58092號公告徵收土地、80年1月
7日北市地四字第00327號公告徵收建築改良物;其土地徵收補償費業經訴願人於78年 3
月13日具領完竣,建物徵收補償費因訴願人逾期未領,於80年12月10日以80年度存字第
4833號提存書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並經訴願人於83年6月3日洽提存所聲請
領取在案,完成徵收補償程序。
四、嗣訴願人分別以108年9月17日、9月18日等3份書面,向本府請求說明○○國小土地徵收
案被徵收土地之78年至88年公告地價現值,及被徵收土地80年及88年公告地價未調整理
由為何,並請求更正公告土地現值等事宜;經地政局以108年9月25日函復訴願人:「..
....說明:......三、有關本案徵收土地補償規定,依照徵收當時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
規定:『......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都市計畫法第49條第 1項規定:『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
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
償之。......』,查本案土地於77年12月20日公告徵收,以徵收當期77年公告土地現值
計算,並加發四成加成補償費,符合徵收當時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都市計畫法第49條
第 1項之規定。四、另查本案土地78年至88年公告土地現值均依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規
定查估並經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又各年度地價調查期間地
價動態及各項影響地價因素的變動情形不同,其公告土地現值調幅自有差異,併予敘明
。......」訴願人不服地政局108年9月25日函,於108年10月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經地
政局以108年10月18日北市地用字第1086025940號函(下稱108年10月18日函)檢送答辯
書及其相關文件影本予本府法務局,訴願人復於108年10月23日追加不服上開地政局108
年10月18日函及補充訴願理由。
五、查地政局108年9月25日函係對於訴願人詢問○○國小徵收工程78年至88年公告地價現值
等事宜,回復說明計算徵收補償費之法律依據,並告知訴願人所詢78年至88年公告土地
現值均依相關規定查估等;核其內容,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
人所為之行政處分。另查地政局 108年10月18日函,僅係檢送答辯書及相關文件予本府
法務局並副知訴願人,核其內容,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亦非對訴願人
所為之行政處分。是訴願人就上開地政局 2函文,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
均非法之所許。
六、至訴願人請求撤銷徵收部分,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非屬本件訴願審議範疇
;另本件訴願標的既非屬行政處分,且相關事實已臻明確,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核無
必要;併予敘明。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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