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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11.03. 府訴字第0九三二五0四八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測繪土地事件,不服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北市古地
    二字第0九三三0三九0三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
      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
      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
      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度判字第十五號判例:「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所稱之處分,係指行
      政官署本於行政職權對於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而言。對於官署與其他機關團體間內部所
      為職務上之表示,人民自不得遽以官署為被告而訴請予以撤銷。」
    二、卷查本案係因臺灣高等法院為訴願人與案外人○○○○等間之損害賠償事件,前以九十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院信民壬字第一四一二九號函囑託本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本
      市文山區○○段○○小段○○、○○、○○、○○地號及○○段○○小段○○、○○、
      ○○、○○、○○地號等九筆土地墳墓以外之空地,並將測量結果繪圖二十五份附具說
      明函復該院,測量規費由訴願人之訴訟代理人○○○律師逕向本市古亭地政事務所繳納
      。嗣經該所會同臺灣高等法院人員現場實地勘測後,以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北市古地
      二字第0九三三0三九0三00號函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二十五份予臺灣高等法院,並
      於前開函說明請該院轉知訴願人於文到五年內至該所申辦退還溢繳地政規費新臺幣八、
      000元云云。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五月二十日、七月
      十三日補充資料及訴願理由,並據本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檢卷答辯到府。
    三、卷查本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前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北市古地二字第0九三三0三九0
      三00號函內容,乃該所函復臺灣高等法院關於其所囑託測量土地結果,及請該院轉知
      訴願人至該所申辦退還溢繳地政規費等事宜。該函乃機關間內部所為職務上之表示,並
      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
      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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