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94.06.07. 府訴字第0九四一五四四一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訴願人因申請塗銷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1 月7 日北市地四字第 09333774700
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理。
事 實
一、緣本府48年為興辦本市○○路、○○路工程,以48年9 月23日北市地用字第31969 號公
告徵收○○○及○○○等2 人持分所有重測前中山區○○段○○地號土地。系爭土地於
54年10月29日分割為同地段○○、○○、○○地號,重測後分別為中山區○○段○○小
段○○、○○、○○地號。前揭3 筆土地之徵收補償地價,業依規定抵繳工程受益費在
案,且本市中山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已辦竣徵收登記為臺北市有。
二、惟查本市中山區○○段○○小段○○地號土地於公告徵收後,因漏辦登記為臺北市有,
亦未於土地登記簿加註公告徵收註記。而原所有權人○○○及○○○等2 人於55年1 月
2 日贈與案外人○○○,又案外人○○於55年5 月26日因買賣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
。故現行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所有,並經原處分機關以71年5 月10日北市地四字第17
186 號函請本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加貼浮籤,並於土地標示部加註公告徵收註記在案。
三、案因土地所有人○○死亡,訴願人為辦理繼承登記等,遂以93年12月29日申請書請求原
處分機關塗銷上開公告徵收註記,經原處分機關以94年1月7日北市地四字第0933377470
0 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94年1 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土地法第39條規定:「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各該地政
機關得在轄區內分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及其他有關事項。」第227 條第1 項、第2 項
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接到中央地政機關通知核准徵收土地案時,應即
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前項公告之期間為30日。」
土地登記規則第3 條第1 項規定:「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
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
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本案系爭中山區○○段○○小段○○地號土地於48年公告徵收,卻遲至71年5 月11日註
記;被繼承人○○(即訴願人之父)55年間因相信不動產登記之絕對效力,該筆土地並
無任何註記,善意取得不動產,今日訴願人欲辦理繼承登記受到限制,明顯不公平,請
求塗銷上開土地有關公告徵收之註記。
三、卷查原處分機關以94年1 月7 日北市地四字第09333774700 號函復訴願人上開申請略以
:「主旨:有關 臺端申請塗銷○○所有本市中山區○○段○○小段○○地號土地登記
簿標示部註記之公告徵收註記乙案......說明:......二、查本府48年為興辦本市○○
、○○路工程,以48年9 月23日北市地用字第31969 號公告徵收○○○及○○○等2 人
持分所有重測前中山區○○段○○地號(於54年10月29日分割為同地段○○、○○、○
○地號,重測後分別為中山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其徵收補
償地價,業依當時規定抵繳工程受益費在案,且該重測後○○段○○、○○地號土地業
經辦竣徵收移轉登記為臺北市所有;惟首揭地號土地因未辦理徵收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臺
北市所有,且土地登記簿亦無公告徵收註記,致○○○及○○○等2人於55年1月12日贈
與登記予○○○,復於55年5 月26日由○○以第三人買受取得所有權登記,故現行土地
登記簿記載於○○所有,標示部並註記有公告徵收註記。三、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
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之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
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
轉或設定負擔。 ...... 』,準此,首揭地號土地既已查明業經辦竣徵收,依法不得辦
理繼承及買賣移轉登記;該地號土地既經公告徵收,登記簿標示部註記之公告徵收註記
,本處礙難塗銷,併予敘明。」尚非無據。
四、惟查前揭土地法第3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 條第1 項規定,土地登記應由該土地所在地
之登記機關辦理之。準此,本案訴願人申請塗銷本市中山區○○段○○小段○○地號土
地之公告徵收註記,其主管機關應非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逕以其名義為處分,姑不
論該項處分在實質上是否妥適,其管轄終究難謂適法。從而,原處分應予撤銷,由原處
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