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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5.06.08. 府訴字第09584360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訴願人因土地測量事件,不服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94年 3月2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及臺
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94年11月21日及94年12月16日鑑定圖,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
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
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
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
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44年度判字第18號判例:「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
行政處分,乃行政主體就具體事件所為之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的行政行為。至行政官
署所為單純的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非行
政處分,人民對之,即不得提起訴願。」
54年度判字第 186號判例:「被告官署受法院之囑託而測量土地面積,並非本於行政權
而對原告為何行政行為,亦不發生何種具體的法律上之效果,原告對之,自不能認為行
政處分而提起訴願。」
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
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
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臺北地院)為辦理案外人○○○所有坐落本市大安區○
○段○○小段 ○○地號土地之本市大安區○○○路○○段○○巷○○號○○樓建物(
本市大安區○○段○○小段第○○建號)及地下○○樓建物(本市大安區○○段○○小
段第○○建號),與訴願人所有坐落同段同小段同地號之本市大安區○○○路○○段○
○巷○○號○○樓建物(本市大安區○○段○○小段第○○建號)及地下○○樓建物(
本市大安區○○段○○小段第○○建號)間拆屋還地事件,認有測量必要,該院臺北簡
易庭乃以 94年 2月21日北院錦民法93北簡調568字第3227號函囑本市○○事務所辦理測
量(該所94年 2月25日收件大安土字第87號),由○○○繳納測量規費後,○
○事務所嗣於94年 3月 9日派員會同臺北地院人員及雙方當事人至現場進行勘測,該所
並以94年3 月23日北市大地二字第 09430250800號函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予臺北地院臺
北簡易庭,並由該院作成94年 6月30日94年度北訴字第 8號民事判決在案。
三、訴願人不服臺北地院上開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高等
法院認有測量必要,乃以94年 9月16日院信民和字第0940010403號函囑本府地政處測量
大隊【業經組織修編為本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開發總隊)】測量系爭○○
號地下○○樓及○○號地下○○樓建築物(該隊 94年 9月19日收件第09430062400號)
,由訴願人繳納測量規費後,開發總隊嗣於94年 9月29日派員會同高等法院人員至現場
勘測,並以94年11月21日北市地發四字第 09430295100號函檢送鑑定書及鑑定圖等予高
等法院;嗣依該院承審法官指示,開發總隊乃以94年12月16日北市地發四字第 0943043
9000號函送標註尺寸完竣之鑑定圖予高等法院在案,高等法院嗣並作成94年12月30日94
年度上易字第 696號民事判決。訴願人不服本市○○事務所94年 3月23日土地複丈成果
圖及開發總隊94年11月21日及94年12月16日鑑定圖,於95年 1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2月 7日及 2月 9日補正訴願程序。
四、卷查本案係本市○○事務所及開發總隊就訴願人與○○○間拆屋還地事件,分別受臺北
地院臺北簡易庭及高等法院囑託,勘(鑑)測系爭建物之使用位置及計算面積等,並分
別將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鑑定圖檢送各該法院參考,核其性質僅係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之
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
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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