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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5.10.26. 府訴字第09584966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祭祀公業○○
    管  理  人:○○○
      訴願人因和解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不服本市古亭地政事務所94年11月10日中正(一)
    字第 11591號補正通知書及95年5月4日北市古地一字第09530794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
    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
      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
      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
      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
      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
      自非法之所許。」
    二、緣訴願人於94年11月 8日委由案外人○○○為代理人,以本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收件中正
      (一)字第 11591號申請案,就本市中正區○○段○○小段○○、○○、○○及○○地
      號等 4筆土地申請辦理和解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經本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審查結果,
      以94年11月10日中正(一)字第 11591號補正通知書載明略以:「......三、補正事項
      :1.申請書第(4) 欄登記原因請更正為"和解移轉"並認章。登記清冊請填明各義務人
      姓名及持分(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2.案附影本資料請依內政部訂頒申請土地登記應附
      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1點第1項第4款規定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
      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蓋章。3.請檢附增值稅繳(免)納證明(土地稅法第28條)。4.
      請至稅捐處查欠地價稅至94年度(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5.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土
      地登記規則第81條本案土地他共有人如放棄優先購買權,請於申請書備註欄內簽註『優
      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義務人蓋章。如義務
      人未依法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得由權利人代為通知。(內政部81年 3月26日臺內地字第
      8172206號函)6. 本案土地如無出租情事,請義務人於申請書備註欄內簽註『本土地確
      無出租,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土地法第 104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69年 3月27日北市地一字第8969號函)7. 和解筆錄正本請補貼不動產價額1/1000之印
      花稅票(印花稅法第5、7條)8. 請補繳登記費5,037元(土地法第76條)9.祭祀公業新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除已成立財團法人者外,應登記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祭祀
      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23點. 內政部94年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50499號函)」,通知訴願
      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訴願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本市古亭地政事務所爰依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以94年11月29日中正(一)字第11591 號駁回
      通知書駁回訴願人之申請,上開駁回通知書於94年12月15日送達。訴願人復以95年 4月
      20日函請本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就系爭土地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為訴願人所有,案經本市
      古亭地政事務所以95年5月4日北市古地一字第 095307944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
      :有關貴公業函請就本市中正區○○段○○小段○○、○○、○○及○○地號土地辦理
      回復所有權登記一案,......說明:......二、查『二、本案經轉准法務部93年11月 3
      日法律決字第0930039556號函復略以:「按本件祭祀公業○○訴請以臺北市○○地號土
      地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乙節,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
      案,而判決主文意旨係命被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祭祀公業○○,其理由略為:當事人
      間之信託關係既已消滅或終止,受託人(被告)自負有返還信託物之義務,原告依此得
      行使信託物返還請求權而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準此,本件應依法院確定判決內容辦理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上開土地登記是否屬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23點後段所稱
      【祭祀公業新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情形,是否應登記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抑或以
      該祭祀公業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以上二者登記方式,僅係登記程序及檢具文件
      資料不同而已,對於祭祀公業派下員全體之權益並無實質上之區別......。」。三、查
      臺灣關於祭祀公業之制度,於民法施行後,不再認其為法人(最高法院39年臺上字第 3
      64號判例參照),祭祀公業所有土地,於民法施行後,視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復依
      民法規定「法人或自然人」始得為登記之權利主體,故本部訂頒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第23點規定:「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應以財團法人為之。祭祀公業新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或他項權利時,除已成立財團法人者外,應登記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是本案請依
      上開規定辦理。』為內政部93年11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5614號函釋之規定,是
      本案和解回復所有權登記,仍請依上開內政部函釋規定辦理。又查本所備查資料,並無
      貴公業財產清冊等相關文件,已另文函請有關單位提供。」訴願人不服本市古亭地政事
      務所  94年11月10日中正(一)字第 11591號補正通知書及95年5月 4日北市古地一字
      第 09530794400號函,於95年 5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6月 28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
      本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檢卷答辯到府。
    三、卷查本案本市古亭地政事務所94年11月10日中正(一)字第 11591號補正通知書,係審
      認訴願人登記申請案件尚有須補正之事項,乃通知訴願人於接到該通知之日起15日內至
      該所補正。另95年5月4日北市古地一字第09530794400 號函僅係說明訴願人辦理和解回
      復所有權登記,應依內政部93年11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5614號函釋規定辦理。
      核其性質均僅係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
      人對之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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