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地政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96.06.13. 府訴字第09670145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訴願人因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 3月14日文山字第
    4162號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於96年2月7日檢具土地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資料,以原處分機
      關收件文山字第4162號登記申請案,向原處分機關申辦本市文山區○
      ○段○○小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
      為全部)分割繼承登記。案經原處分機關查認尚有應補正事項,乃以
      96年 2月15日文山字第4162號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載明補正事項
      ,通知訴願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惟訴願人逾期未補正
      ,原處分機關乃以96年 3月14日文山字第4162號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
      知書駁回所請。訴願人不服,於96年 3月2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6年4月16日北市古地一字第096304242
      00號函通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並副知訴願人略以:「主旨:關於訴
      願人○○○○君因不服本所96年 3月14日文山字第4162號登記案件駁
      回通知書處分提起訴願一案,……說明……二、本案經重新審查結果
      ,原補正事項未臻完備,爰依訴願法第58條第 2項撤銷原處分……」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
      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另關於訴願人請求陳述意見乙節,因原處分
      已自行撤銷,故亦無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指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 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