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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8.12.31. 府訴字第09870161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林○○
    送 達 代 收 人 林○○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訴願人因繼承登記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8年11月10日098松山字195970號駁回通知
    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檢附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60號民事判決及民國(下同)98年 4月17日院
      通民節96上1060字第0980004850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等相關文件,以原處分機關98年
      10月8日收件松山字第19597號及第 19598號登記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辦本市○○區
      ○○段○小段○○○及○○○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 1/3)及○○○地號土地上之○○
      ○○建號建物(門牌:本市○○區○○○路○段○○巷○弄○○號○樓)辦理繼承及分
      割繼承登記;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後,認訴願人尚有待補正事項,乃以 098松山字195970
      號補正通知書載明 6項應補正事項,通知訴願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補正,因訴願
      人逾期未補正,原處分機關爰以98年11月 10日098松山字195970號駁回通知書駁回訴願
      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該駁回通知書,於98年11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認訴願有理由,乃以 98年12月8日北市松地一字第 09831
      907000號函通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並副知訴願人,撤銷上開 98年11月10日098松山
      字195970號駁回通知書所為之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市長 郝龍斌請假
                                   副市長 林建元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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