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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12.19. 府訴字第0九一二八七三一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社即○○○
    代 理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
    分機關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0五七七七00號函所
    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
      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係經營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
      條例所定之電腦遊戲業者,涉有違反該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前段及第十
      四條規定,未設置防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電腦軟硬體設備(電腦可
      連結色情網站,供人瀏覽色情圖片)及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檔裝
      置,乃依同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北市商
      三字第0九一六0五七七七00號函處訴願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
      命令於文到三十日內改善。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經
      由原處分機關遞送訴願書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北市商三字第0
      九一六八二0三三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
      :「主旨:撤銷本處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0五
      七七七00號函對貴商號經營電腦遊戲業因未設置防賭、防色伺服器
      或相關軟硬體設備(電腦可連結色情網站,供人瀏覽色情圖片)及儲
      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檔裝置所為之處分,請 查照。說明:......
      二、本件經本處重新審查原處分所據以裁處之本處九十一年十月二十
      九日商業稽查紀錄表(編號:00一九九三)記載『......二、店員
      表示:不知是否有裝設防賭、防色伺服器、歷史紀錄檔、無客人觀看
      色情網站,但可由電腦連結色情網站。』,顯然有事實認定未明,不
      適用法令之違誤;本處原處分即有撤銷之原因,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自應為撤銷之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
      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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