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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2.02.27.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二五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北市
    商三字第0九一六六七五一八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原經核准於本市中山區○○路○○號○○樓之○○開設「○○顧問
    企業社」,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商商號字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其核
    准之營業項目為:「I一0三0一0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I三0一0三0電子
    資訊供應服務業、I一九九九九0其他顧問服務業(個人生涯規劃諮詢)」。經
    本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二十一時實地檢查時,查獲訴願人媒介
    男女從事色情交易,本府警察局乃以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北市警行字第0九一四一
    八五八000號函通知本府建設局及相關權責機關處理。嗣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
    願人經營不得為公司、商號登記之業務,其申請登記事項即難謂無虛偽情事,核
    認訴願人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乃以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北市商三字
    第0九一六六七五一八00號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並命令應即改
    正。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嗣原處分機關以九
    十二年一月三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八七八五六0一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
    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乙案,本處九
    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六七五一八00號函,主旨後段『命令
    應即改正外』為誤植,應予刪除,其餘之處分不變......」,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依商業登記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商業登記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惟查本府業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年七月十日
      府法三字第九00七七七六八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商業行政委任
      辦法」,將商業登記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原處分機關以其名義執行,
      合先敘明。
    二、按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
      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濟部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經商字第八八二一七一六五號函釋:「......說明
      :......二、按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旨在確保商業登記資料之
      信實。是以,已申請登記之商號,如並無經營所申請登記業務之事實或計畫
      ,而實際經營不得為公司、商號登記之業務者,難謂其申請登記事項無虛偽
      情事,自得依前開規定處罰。......」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處罰之前提在於申請登記事項為虛偽,其處罰之構成要件明顯為申請登記
       時有虛偽情事,如申請登記時並無虛偽,而經營過程有與登記事項不符,
       則不構成此要件。
    (二)訴願人申請登記時,及登記後之經營情形確如登記事項之業務,並無逾越
       登記事項,訴願人目前亦無逾越登記事項之業務行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曾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前來搜索,而認定有從事色情交易行為,此項認定
       有違法,訴願人對該項認定不服,然姑不問當時搜索所認定之合法性、正
       當性,訴願人縱有違反登記項目之業務行為,亦為登記後之一年多後,並
       非登記當時,原處分未查,該項處罰顯有違法。
    四、卷查訴願人經營之「○○顧問企業社」經本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於九十一年九
      月四日二十一時查獲有色情介紹之情事,此有卷附本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實地
      檢查(查訪)紀錄表記載略以:「......檢查(查訪)實況:一、警方以○
      ○時報男女密友 xxxxx電話查詢,該店經營方式,接線生(○○○(○)四
      十三年○○月○○日)主動介紹男女密友介紹費一千元,其餘見面談並告知
      公司地址(如左)(臺北市中山區○○路○○號○○樓之○○),警方與○
      女見面後,主動介紹密友可分二類(一、粉紅知己聊天二、直接性服務型)
      。並立即請一位應召女○○○......到場,並言明每次性交易為三千元,介
      紹費一千元,共計四千元,......二、訊據○○○供稱:渠係經營○○男女
      聯誼社,後因生意清淡轉作為介紹男女性交易服務,每次僅收介紹費一千元
      ,至於應召費用由小姐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直接向男客收取,介紹分為二種
      ,一種為介紹男女在外見面,從事性交易後,再由小姐轉交介紹費一千元。
      二種是由男客直接到公司內等,與小姐直接見面,談好性交易代價後,當三
      人面前交付介紹費一千元及性交易現金,再由小姐帶往附近賓館從事性交易
      。......」可稽,該檢查(查訪)紀錄表並經訴願人及應召女○○○簽名並
      按捺指印確認在案,是訴願人經營色情介紹行為,洵堪認定。至於訴願人主
      張其違法行為係於登記後一年多後始為之故無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適
      用乙節。按訴願人未經營經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而實際從事色情介紹行為
      ,為訴願人所不否認,又依首揭經濟部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經商字第八八二一
      七一六五號函釋,商號實際經營不得為公司、商號登記之業務,其申請登記
      事項即難謂無虛偽情事,是訴願人經營色情介紹行為即有商業登記法第三十
      一條規定情事,尚難以係登記後一年多始有違誤行為而邀免責。是訴願人所
      辯各節,尚難採為有利之認定。又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北市商三
      字第0九一六八七八五六00號函補充答辯略以:「......說明:......三
      、至於本件處以新臺幣二萬元罰鍰部分,因○君經營色情,涉及女色,故其
      罰緩(鍰)基準比照無照經營酒吧業(陪侍)之裁罰基準處罰為宜......」
      。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有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情事,處以訴
      願人新臺幣二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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