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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2.03.28.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四四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0六0二000號函所為處分,提
    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九十年三月八日經本府核准在本市士林區○○路○○號○○樓營
    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商公司字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實際經營本
    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所稱之電腦遊戲業。嗣原處分機關派員於九十一
    年十一月十一日十四時三十分至訴願人營業處所進行商業稽查,查獲訴願人未設
    置防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電腦軟硬體設備,且電腦所設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
    錄檔未保存六個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本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
    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十四條規定,乃依同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以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0六0二000號函處以訴願人新
    臺幣一萬元罰鍰,並限於文到三十日內改善。該函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送
    達,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依本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管理資訊休閒服務
      業之電腦遊戲業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本府建設局依同條第二項規定,
      以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北市建一字第0九一三一七八二一00號公告略以:「
      主旨:公告委任臺北市商業管理處辦理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之登記、管理
      及處罰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實施。」,合先敘明
      。
    二、按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電腦
      遊戲業,指提供特定場所利用電腦擷取網路資料供人遊戲或以光碟、磁碟、
      硬碟、卡匣等結合電腦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第十三條規
      定:「電腦遊戲業者之營業場所應設置電信或主管機關檢核、測試通過之防
      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電腦軟硬體設備,及設置現場錄影監視設備。現場錄
      影監視設備於營業期間應持續全場錄影,其錄影資料至少應保存一定期間備
      供有關機關調閱。前項一定期間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十四條規定:「電腦
      遊戲業者之營業場所內電腦,應設有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檔裝置,並應
      於營業期間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前項瀏覽網頁歷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
      一定期間備供有關機關調閱,保存期間不得任意更改或刪除。前項一定期間
      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
      規定辦理。瀏覽網頁之電腦歷史紀錄檔經查核有色情或賭博網站紀錄時,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者,除處罰電腦
      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罰鍰。」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北市建商字第0九一五0二五五一00
      號公告:「主旨:公告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現場錄影監視設備及錄影資料
      及瀏覽網頁歷史紀錄檔至少應保存之一定期間。依據:本府九十一年四月二
      十五日府法三字第0九一一二0三七三00號令發布之『臺北市資訊休閒服
      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公告事項:一、現場錄影監視資料
      至少應保存二個月。二、瀏覽網頁歷史紀錄檔至少應保存六個月。」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訴願人至開始營運以來,所有軟體系統均委託藍語系統服務,且訴願人亦
       將整個作業系統朝向符合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處理,因網頁不斷更新,
       難免會有遺漏,並非確實違法。
    (二)訴願人確設置防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電腦軟硬體設備亦設儲存瀏覽網頁
       之歷史紀錄檔。訴願人也有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網路數位錄影,公司股東也
       有遠端監控,隨時注意各種狀況,故未曾於訴願人營業場所發生違法情事
       。是以處分書所載違規情事與現狀不符。
    四、按本市為管理資訊休閒服務業之電腦遊戲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社會安寧
      、善良風俗、公共安全、衛生及市民身心健康,特制定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
      業管理自治條例;本市電腦遊戲業之管理,原則上依該自治條例之規定。卷
      查訴願人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商公司字第四三七九七七號營利事業登記
      證,於本市士林區○○路○○號○○樓實際經營本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
      治條例所稱之電腦遊戲業。經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十四時三
      十分至訴願人營業場所進行商業稽查,依卷附原處分機關(編號:00二0
      0八)商業稽查紀錄表記載略以:「稽查時間: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
      十四時三十分......實際營業情形......三、現場經營型態:1.稽查時營業
      中,現場設有電腦三十四組及週邊設備供不特定人上網擷取資料、遊戲....
      :消費方式:每小時三十元。現場正有二十位客人消費中。2.稽現場設有四
      組錄影監視設備,經稽查人員測試第十一號電腦網路( 999cum.com)可直
      接連結色情網站觀看色情圖片。有儲存瀏覽網頁自十一月四日至十一月十一
      日之歷史紀錄。」此有原處分機關商業稽查紀錄表附卷可稽。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安裝之防賭、防色電腦軟體未能有效發揮功能及業已設置儲
      存瀏覽歷史紀錄檔等節。查本府建設局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
      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北市建商三字第0九一五
      0二五五一00號公告有關瀏覽網頁歷史紀錄檔至少應保存六個月。而前揭
      公告事項內容,係依據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邀集經濟部、本府
      相關單位、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及臺北市網際網路資訊發展協會共同
      研商之決議,業經與會代表廣泛討論,考慮周詳,方作成決議,並於原處分
      機關網站公告。是本件訴願人既為電腦遊戲業者自應遵照上開自治條例賦予
      業者之作為義務。又縱訴願人主張其已依規定設置防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
      軟硬體設備及設置儲存瀏覽歷史紀錄檔之陳述屬實,惟其儲存瀏覽之歷史紀
      錄檔未保存六個月,仍違反上開作為義務,原處分機關依法處分並無違誤。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本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以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0六0二000號函處以訴願
      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限於文到三十日內改善,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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