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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2.03.28.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四四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0六0二000號函所為處分,提
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九十年三月八日經本府核准在本市士林區○○路○○號○○樓營
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商公司字第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實際經營本
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所稱之電腦遊戲業。嗣原處分機關派員於九十一
年十一月十一日十四時三十分至訴願人營業處所進行商業稽查,查獲訴願人未設
置防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電腦軟硬體設備,且電腦所設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
錄檔未保存六個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本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
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十四條規定,乃依同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以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0六0二000號函處以訴願人新
臺幣一萬元罰鍰,並限於文到三十日內改善。該函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送
達,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依本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管理資訊休閒服務
業之電腦遊戲業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本府建設局依同條第二項規定,
以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北市建一字第0九一三一七八二一00號公告略以:「
主旨:公告委任臺北市商業管理處辦理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之登記、管理
及處罰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實施。」,合先敘明
。
二、按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電腦
遊戲業,指提供特定場所利用電腦擷取網路資料供人遊戲或以光碟、磁碟、
硬碟、卡匣等結合電腦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第十三條規
定:「電腦遊戲業者之營業場所應設置電信或主管機關檢核、測試通過之防
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電腦軟硬體設備,及設置現場錄影監視設備。現場錄
影監視設備於營業期間應持續全場錄影,其錄影資料至少應保存一定期間備
供有關機關調閱。前項一定期間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十四條規定:「電腦
遊戲業者之營業場所內電腦,應設有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檔裝置,並應
於營業期間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前項瀏覽網頁歷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
一定期間備供有關機關調閱,保存期間不得任意更改或刪除。前項一定期間
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
規定辦理。瀏覽網頁之電腦歷史紀錄檔經查核有色情或賭博網站紀錄時,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者,除處罰電腦
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罰鍰。」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北市建商字第0九一五0二五五一00
號公告:「主旨:公告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現場錄影監視設備及錄影資料
及瀏覽網頁歷史紀錄檔至少應保存之一定期間。依據:本府九十一年四月二
十五日府法三字第0九一一二0三七三00號令發布之『臺北市資訊休閒服
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公告事項:一、現場錄影監視資料
至少應保存二個月。二、瀏覽網頁歷史紀錄檔至少應保存六個月。」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訴願人至開始營運以來,所有軟體系統均委託藍語系統服務,且訴願人亦
將整個作業系統朝向符合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處理,因網頁不斷更新,
難免會有遺漏,並非確實違法。
(二)訴願人確設置防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電腦軟硬體設備亦設儲存瀏覽網頁
之歷史紀錄檔。訴願人也有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網路數位錄影,公司股東也
有遠端監控,隨時注意各種狀況,故未曾於訴願人營業場所發生違法情事
。是以處分書所載違規情事與現狀不符。
四、按本市為管理資訊休閒服務業之電腦遊戲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社會安寧
、善良風俗、公共安全、衛生及市民身心健康,特制定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
業管理自治條例;本市電腦遊戲業之管理,原則上依該自治條例之規定。卷
查訴願人領有本府核發之北市建商公司字第四三七九七七號營利事業登記
證,於本市士林區○○路○○號○○樓實際經營本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
治條例所稱之電腦遊戲業。經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十四時三
十分至訴願人營業場所進行商業稽查,依卷附原處分機關(編號:00二0
0八)商業稽查紀錄表記載略以:「稽查時間: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
十四時三十分......實際營業情形......三、現場經營型態:1.稽查時營業
中,現場設有電腦三十四組及週邊設備供不特定人上網擷取資料、遊戲....
:消費方式:每小時三十元。現場正有二十位客人消費中。2.稽現場設有四
組錄影監視設備,經稽查人員測試第十一號電腦網路( 999cum.com)可直
接連結色情網站觀看色情圖片。有儲存瀏覽網頁自十一月四日至十一月十一
日之歷史紀錄。」此有原處分機關商業稽查紀錄表附卷可稽。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安裝之防賭、防色電腦軟體未能有效發揮功能及業已設置儲
存瀏覽歷史紀錄檔等節。查本府建設局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
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北市建商三字第0九一五
0二五五一00號公告有關瀏覽網頁歷史紀錄檔至少應保存六個月。而前揭
公告事項內容,係依據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邀集經濟部、本府
相關單位、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及臺北市網際網路資訊發展協會共同
研商之決議,業經與會代表廣泛討論,考慮周詳,方作成決議,並於原處分
機關網站公告。是本件訴願人既為電腦遊戲業者自應遵照上開自治條例賦予
業者之作為義務。又縱訴願人主張其已依規定設置防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
軟硬體設備及設置儲存瀏覽歷史紀錄檔之陳述屬實,惟其儲存瀏覽之歷史紀
錄檔未保存六個月,仍違反上開作為義務,原處分機關依法處分並無違誤。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本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以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一六0六0二000號函處以訴願
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限於文到三十日內改善,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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