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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2.07.02.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八五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
    二三一二九六000號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本市中山區○○路○○巷○○號地下○○樓,有以「○○王國」名義經營資訊休閒業
      者,經原處分機關認定係訴願人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設,違反商業登記法第三條規定,
      乃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二三一二九六
      000號函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命令應即停業。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
      五月二十六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案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以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二三一一四九000
      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等機關略以:「主旨:撤銷本處九十二年五月
      九日北市商三字第0九二三一二九六000號函對臺端於本市中山區○○路○○巷○○
      號地下○○樓以『○○王國』名義無照經營資訊休閒業之處分,......說明:......二
      、經查旨揭址登記為『○○有限公司』,非 臺端無照經營,首揭處分函自應予撤銷。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
      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請假)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市長 馬英
                                           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請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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