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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4.12.30. 府訴二字第10409176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委員會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 9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048472
    71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訴願應
      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如係法人或其他
      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
      年月日、住、居所。」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
      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 77條第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
    二、本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依民眾電話反映,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2日至臺北市大安區○
      ○路○○段○○號(○○大廈)進行查察,查認該址之防空避難地下室有堆放雜物情事
      ,乃開立防空避難設備檢查改善通知單限期改善,並以104年9月17日北市警安分民字第
      10434991201 號函通知原處分機關所屬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
      大廈管理委員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乃依同條例第36條第5款規定
      ,以104年 9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0484727100號函通知○○大廈管理委員會制止住戶違
      規情事及提供相關資料。訴願人不服,於 104年10月 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訴願人非原處分機關 104年9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0484727100號函之受處分人,且其
      究係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不明、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亦不明等,本府法務局乃以 104年11
      月24日北市法訴二字第 1043651351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之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
      函於 104年11月26日送達,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
      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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