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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5.06.16. 府訴二字第10509082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 3月31日北市都築字第105320397
    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及案外人○○股份有限公司等14人(下稱受處分人等14人)共有之本市
      萬華區○○路○○巷○○號○○樓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位於都市計畫第 3種住宅
      區,經本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下稱萬華分局)於民國(下同) 104年12月17日查認系爭
      建物擺設賭博性電子遊戲機,爰以105年3月2日北市警萬分行字第10530188500號函向原
      處分機關提報為「正俗專案」執行對象。原處分機關嗣審認系爭建物位於都市計畫第 3
      種住宅區內,違規使用為電動玩具店場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
      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條等規定,爰依都市計畫
      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以105年3月31日北市都築字第10532039700號函命受處分人等14人
      停止違規使用,如系爭建物再遭查獲仍有違規使用情事,原處分機關將依都市計畫法第
      79條第1 項後段規定,停止系爭建物供水、供電,且受處分人等14人將受新臺幣30萬元
      之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5年4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認萬華分局查報地址有誤,乃以105年 5月6日北市都築字
      第10532658500號函通知受處分人等14人,撤銷上開105年3月31日北市都築字第1053203
      9700號函,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
      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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