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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5.09.19. 府訴二字第10509125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 6月16日北市都建字第105611687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於本市北投區○○街○○巷○○號○○樓(下稱系爭建物)旁,
      未經申請許可擅自以金屬等材料,新建1層高約2公尺,長度約 7公尺之圍籬構造物(下
      稱系爭違建),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乃依同法第86條規定,以民國(下同)105年6
      月16日北市都建字第10561168700號函通知訴願人應予拆除。該函於105年 6月28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105年7月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系爭違建所有人並非訴願人,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 2項
      規定,以105年8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105359836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
      行撤銷上開105年6月16日北市都建字第 105611687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
      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請假
                                   副局長 林淑華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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