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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10.03. 府訴二字第10509135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閱覽資料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5年6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056768
1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查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21日(署期:105年3月18日)致函本府都市發展局(
下稱都發局)略以:「主旨:本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向『○○大廈管理委員會』
申請文件閱覽影印一案......說明:一、依據台(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5年1月25
日北市都建寓字第10530354600號函及105年3月10日北市都建寓字第10566087900號函暨
現場閱覽後辦理。二、先聲明本人至今還是未閱覽到三棟各自之文件(三個個別申請閱
覽案)。三、北市都建寓字第 10530354600號說明二中述『......大廈拉皮工程、結構
補強等都更事務由各棟委員各自負責......』與管委會所提供會議紀錄不符,貴擴充解
釋,已有圖利之事實。四、貴所稱之北市都建寓字第 10530354600號說明三乃依據管委
會所提供之文件依據,但經向貴閱覽,看不出管委會提供此文件用意,另貴又在其自行
加註文字,來主導整個案件方向,已有圖利之事實。五、貴所稱之北市都建寓字第1053
0354600 號說明四乃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不符,管委會未按第26條成立分棟管理
委員會,乃所有管委會文件皆應由唯一管委會統一處理暨保存。貴以『協助』等語,已
有圖利之事實。六、管委會 105年1月7日南首字第 105010701號函及102年6月15日會議
紀錄,所示『通過辦理都更案』及『開始執行辦理都更案』二個事件,其二個都適用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其二個都適用都市更新條例或其一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暨其一適用
都市更新條例需有賴於貴局身為主管機關之解釋,才能清楚判別事件之適合程序及事件
所產文件保管負責人。七、盼貴在本函到後三十日內更正內容......。」嗣都發局以10
5年6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05676814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申請閱覽本市松
山區○○○路○○段○○號等址○○大廈文件資料一案......說明:一、依......臺端
105年03月21日書函辦理。二、旨揭乙案,依內政部營建署97年3月 3日營署建管字第09
70010861號函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明定。另按條例第36條......
第 8款及......規定......故有關條例第35條規定內容以外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之資
料,其請求閱覽或影印之相關事宜,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之,本署96
年12月 5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66744號函已有明示......』。是以;依上開函示說明,
有關臺端申請閱覽條例第35條規定內容以外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之資料,其請求閱覽
或影印之相關事宜,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之。」訴願人不服上開都發
局函復,於 105年7月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都發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都發局105年6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0567681400號函,核其內容僅係該局就訴願人
陳情事項所為單純的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
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林 淑 華(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代理局長 林淑華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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