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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2.07. 府訴二字第10600016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105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11月15日北市都服
字第105394021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載明:「……不服……105 年11月15日(案件編號:1052B03681)處分書…
…」並檢附原處分機關民國 (下同)105 年11月15日北市都服字第10539402100號函(
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不服原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
名或蓋章……。」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
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三、訴願人於105年8月18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5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案件編號:
1052B03681),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所欲申辦貸款利息補貼之建物(臺北市士林區
○○路○○號○○樓之○○,下稱系爭建物)其建物登記資料登載主要用途為「策略性
產業(資訊服務業、剪接錄音工作室)」,核與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12條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乃以原處分否准訴願人之申請。原處分於 105年11月17日
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5年11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經查本件訴願書欠缺訴願人簽名或蓋章等,本府法務局乃以 105年12月13日北市法訴二
字第1053670621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之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函於105年12月14日送
達,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
法。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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