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6.05.23. 府訴二字第10600083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 1月11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4032400號
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及案外人○○○、○○○等 3人分別所有本市松山區○○路○○○○號建物(下稱系
爭建物),領有60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為 4層之建築物,原核准用途為「壹層店舖、貳
至肆層住宅」。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經通報系爭建物有磁
磚脫落恐有砸傷路人之情事,旋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下稱台灣建築中心)於民國(
下同)105年8月31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發現系爭建物2樓至4樓外牆有磁磚飾面剝落,有傷及
路過民眾之虞,原處分機關乃以105年 9月21日北市都建字第10564489600號函命系爭建物所
有權人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改善修復、清除可能剝落之外牆飾面或施作臨時性安全防護措施
,屆期仍未改善將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6萬元至30萬元罰鍰,該函於105
年9月26日送達訴願人。嗣因系爭建物應修繕部分之2樓至 4樓仍未修復改善,原處分機關審
認訴願人及○○○、○○○等3人對系爭建物2樓至 4樓未盡其管理維護之責,違反建築法第
77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106年1月11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40324
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及○○○、○○○等3人6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6年3月 7日經由
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18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提起訴願日期(106年3月7日)距原處分機關106年1月11日裁處書之發文日期已逾3
0 日,惟因原處分機關未查告裁處書送達日期,訴願期間無從起算,自無訴願逾期問題
;另本件訴願書未載明不服之標的,惟於訴願書記載略以:「茲市民○○○(北市○○
路○○段○○號○○樓)於 9月底接到通知......又無管理委員會......施工費用負擔
的比例原則,在在需要時間處理......針對外牆此類需找廠商施作的,......畢竟罰款
是最後手段......。」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機關106年 1月11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4
032400號裁處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建築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77條第 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
全。」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
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
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
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二、未依第
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
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及第 2項規定:「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
其定義,如附表一。」「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附表一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節錄)
┌─────┬──────────────┬──┬───────────┐
│ 類 別 │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
├─┬───┼──────────────┼──┼───────────┤
│H│住宿類│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H-2│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類│ │ │ │。 │
└─┴───┴──────────────┴──┴───────────┘
附表二 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節錄)
┌───┬───────────────────────────────┐
│類組 │使用項目舉例 │
├───┼───────────────────────────────┤
│H2 │1.集合住宅、住宅……。 │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違反本法之統一裁罰基準
如附表。」
附表 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節錄)
┌───────────┬───────────────────────┐
│項次 │17 │
├───────────┼───────────────────────┤
│違反事件 │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含防火│
│ │區劃之防火門設栓、上鎖或於逃生避難動線堆置雜物│
│ │)。 │
├───────────┼───────────────────────┤
│法條依據 │第91條第1項第2款 │
├───────────┼────────────┬──────────┤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分類 │第1次 │
│元)或其他處罰 ├──────┬─────┼──────────┤
│ │……H2等類 │屬同一違規│處6萬元罰鍰,並限期 │
│ │組之場所。 │行為者。 │改善或補辦手續。 │
├───────────┼────────────┴──────────┤
│裁罰對象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
└───────────┴───────────────────────┘
臺北市政府95年 7月5日府工建字第09560103901號公告:「......公告事項:一、本府
依建築法規定主管之建築管理業務之事項,自95年8月1日起依規定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
辦理......。」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因 3樓目前為空屋,無法即時聯絡,又無管理委員會,致時效逾期
;原處分機關依行政命令即行施工、罰款,未考慮舊式公寓無管理委員會可運作,需耗
時討論,如何在收文後 1個月完成;又牽涉到施工費用負擔的比例原則,在在需要時間
處理。又開罰單後是否可有緩衝期,讓住戶可以再次討論如何做到最好;請從寬處理,
罰款畢竟是最後手段。
四、查本案經建管處委由台灣建築中心於105年8月31日至系爭建物現場勘查,發現該建物外
牆磁磚飾面有鬆脫剝落,影響行人安全,有系爭建物使用執照存根、台灣建築中心勘檢
紀錄表及現場照片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以系爭建物所有權人即訴願人及○○
○、○○○等3人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訴願人
及○○○、○○○等3人罰鍰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系爭建物為舊式公寓無管理委員會可運作,修復改善工程需建物所有權人
耗時討論,又牽涉到施工費用負擔的比例原則,如何在收文後一個月完成,請從寬處理
云云。按「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為
建築法第77條第 1項所明定。再按建築法係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
增進市容觀瞻」等目的,針對各種建築行為與建築物安全之管理所實施的建築管制法律
(建築法第 1條參照)。從建築法的規範架構,可區分為對建築實施行為之管制,以及
對建築物本身之管制,其所課予之義務,即分屬「行為責任」範疇與「狀態責任」範疇
。使用執照核發後,作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由擅自變更之行為人負擔「行為
責任」;至於使用執照核發後,未維護建築物之合法使用與其構造設備之安全之所有權
人、使用人應負擔「狀態責任」;蓋依前揭建築法第77條第 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被法律課予維護建築物於法定狀態(建築物受到合法使用),以及建築物之構
造與設備安全(抽象的行政法上義務),此等義務並未被預設須以特定面貌的「行為」
來履行,只要建築物出現不符法律所要求的狀態,即出現法所欲排除的危險狀態,即已
構成狀態責任義務的違反,並非必須有導致違規狀態的人之行為存在,其所歸責於「所
有權人或使用人」者即是「狀態責任」(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5年 3月21日105年度判字
第 114號判決意旨可參)。查本案系爭建物領有60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為使用已超
過45年之建築物,其外牆之壁磚飾材是否有因使用已達一定期間而有鬆脫剝落之虞,其
所有權人(即訴願人及○○○、○○○等 3人)自應隨時注意;又本案原處分機關於答
辯書陳明略以:「......理由......四、有關訴願人主張之理由,本局審認:...... 2
、該系爭建築物於105年8月31日經建管處派員前往勘查,經本局以105年9月21日北市都
建字第10564489600號函限期該棟2~4樓所有權人30日內修復改善在案......,查本案已
於105年9月26日送達限期改善函文,訴願人於限改期限內皆未以函文向本局申請展延、
補辦手續等相關程序,顯怠於善盡注意管理維護之責......。」是本件原處分機關審認
訴願人及○○○、○○○等3人對系爭建物未善盡其管理維護之責,依建築法第91條第1
項第 2款規定裁處,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
處訴願人及○○○、○○○等3人6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