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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06.26. 府訴二字第10600101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因申請建物相關使用執照圖說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6年5月1日北市都建資字
    第 106369221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係本市文山區○○段○○小段○○地號及○○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
      人,惟非屬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嗣因辦理系爭土地分割,委由代理人○○○律師以10
      6年 4月24日函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坐落於系爭土地上之門牌號碼(1)臺北市文山區○○
      ○路○○段○○號(使用執照:66使字xxxx號)、(2) 臺北市文山區○○○路○○段
      ○○號至○○號、(3) 臺北市文山區○○○路○○段○○巷○○號至○○號(使用執
      照:57使字第xxx號)之建築物竣工圖;案經原處分機關以106年5月1日北市都建資字第
      10636922100 號函復略以:「主旨:有關貴所代理申請本市文山區○○○路○○段○○
      號等建物之相關使用執照圖說一案......說明:......二、依本處『建物執照原圖(縮
      影圖)複印申請須知』略以:『一、申請人資格:1.建物所有權人。2.起造人。......
      』,查本案申請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非屬旨揭等建物之所有權人,不符上
      開資格規定,歉難同意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06年5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本案核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築執照(原圖、縮影
      圖)複印申請須知第1點第4款之適用,乃以106年5月25日北市都建資字第 10648395200
      號函通知訴願代理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6年5月1日北市都建資字第106
      36922100號函,並以同函通知訴願人於 106年6月2日至原處分機關辦理複印相關圖說事
      宜(66使字xxxx號及57使字第 xxx號使用執照)。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
      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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