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6.07.10. 府訴二字第10600108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104年度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5月1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28
089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前向原處分機關申請04年度住宅租金補貼,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下同)104年1
2月25日北市都服字第10441555300號函(下稱核定函)核定為 104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核
准戶(核定編號:1041B05284),嗣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成員○○○於105年4月
21日持有位於「臺中市北區○○里○○街○○號○○樓之○○」住宅 1戶,與自建自購
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22條規定不符,乃以106年5月 1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2
8089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105年4月21日起停止租金補貼、廢止核定函並通知訴願人繳還
租金補貼溢領款新臺幣4萬6,667元。訴願人不服,於106年5月1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本案所依據之基礎事實(即家庭成員之查核對象)認定
有誤,乃以106年6月5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45361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
自行撤銷上開106年5月1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28089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
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