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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07.10. 府訴二字第10600108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104年度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5月1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28
    089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前向原處分機關申請04年度住宅租金補貼,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下同)104年1
      2月25日北市都服字第10441555300號函(下稱核定函)核定為 104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核
      准戶(核定編號:1041B05284),嗣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成員○○○於105年4月
      21日持有位於「臺中市北區○○里○○街○○號○○樓之○○」住宅 1戶,與自建自購
      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22條規定不符,乃以106年5月 1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2
      8089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105年4月21日起停止租金補貼、廢止核定函並通知訴願人繳還
      租金補貼溢領款新臺幣4萬6,667元。訴願人不服,於106年5月1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本案所依據之基礎事實(即家庭成員之查核對象)認定
      有誤,乃以106年6月5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45361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
      自行撤銷上開106年5月1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28089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
      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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