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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7.25. 府訴二字第10600113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願人因畸零地合併使用調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6年3月20日北市都建
字第 106348613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
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中山區○○段○○小段○○、○○、○○、○○、○○地號等 5筆土地
(下稱申請地),位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第 3種商業區」,因鄰地為面積狹小,
平均深度不足,屬無法單獨建築之畸零地,依規定應與鄰地合併使用,乃申請與鄰地即
案外人○○○○所有同段同小段○○、○○地號等 2筆土地(下稱擬合併地)合併使用
。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8條、第9條及第11條等
規定,通知申請地與擬合併地所有權人分別於民國(下同) 104年11月25日及105年2月
24日召開調處會議,經 2次調處合併均不成立,遂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12條規定
將本案提本市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下稱畸零地調處會)審議,經該委員會105年3月30日
第10502(296)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本局依『建築法』第44、45、46條及『臺北市
畸零地使用規則』第 7、8、9、11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召開調處會議,在考量土地
合併使用之完整性,且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景觀,經畸零地調處委員
會決議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12條第 4款規定:『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
處無法合併者。』同意申請地單獨建築,惟應於領得建造執照後並於申報開工前,如擬
合併地○○、○○地號等2筆土地願以當年期公告現值3倍價額讓售時,申請地應負責承
買合併使用。」都發局乃以 105年4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564882500號函通知申請地、
擬合併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上開決議內容。訴願人不服,於105年5月2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案經本府以 105年9月20日府訴二字第105091277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
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在案。
三、嗣都發局依訴願決定意旨重新將本案提畸零地調處會審議,經該委員會105年12月1日第
10506(30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本案於本委員會第10502(296)次決議在案,現
因本府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90日內另為處分』。後續請業務單位釐清本府訴
願決定書內容所提相關疑義後,再提會討論。」嗣都發局再將本案提畸零地調處會審議
,並經該委員會106年2月14日第10507(301)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本局依『建築法
』第44、45、46條及『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 7、8、9、11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
人召開調處會議,在考量土地合併使用之完整性,經畸零地調處委員會討論並決議:為
使未來該區土地均能合理開發,再協調一次後提會討論。」都發局乃以106年3月20日北
市都建字第 10634861300號函通知申請地、擬合併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上開決議內容。訴
願人不服,於106年4月10日經由都發局向本府提起訴願, 5月2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
都發局檢卷答辯。
四、查上開都發局106年3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 10634861300號函,核其性質僅係該局告知訴
願人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內容,即請申請地與擬合併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再協
調 1次,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另該函雖載有訴願救濟等教示內容,惟其性質
既非屬行政處分,即不因該教示內容而生法律上之效果。從而,本件訴願人遽對之提起
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自106年8月1日起該院地址改為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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