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7.01.11. 府訴二字第10709012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行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6年9月15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4393200號
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雖於訴願書記載:「 ......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民國 106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建字第 10634393201號就臺北市中山區○○路○○號及○○樓之○○
至○○建築物,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認定違反建築法裁處新台幣24萬元之處分,....
..爰依法提起訴願 ......」,惟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6年9月15日北市都建字第1
0634393201號函僅係檢送 106年9月15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4393200號裁處書等予訴願人
,揆其真意,應係對該裁處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本市中山區○○路○○號○○樓、○○樓之○○至○○樓之○○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
),領有73使字xxxx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辦公室,由訴願人於該址獨資設立「○○
行」,實際經營旅館業(市招:○○旅館)。經原處分機關為執行聯合稽查,於 106年
9月5日派員至系爭建物進行建築物公共安全動態項目檢查,發現系爭建物有梯間前方通
道放置床墊、櫃後方雙向門設電磁鎖等影響逃生避難安全之情事,乃當場製作檢查紀
錄表,且於紀錄表中「走廊(含室內通路)」、「防火區劃」查核結果勾註不符規定,
「不符規定情形或原因概述」欄勾註「走廊或通路擅自封閉、阻塞」、「擅自變更改造
致破壞防火區劃」,並於稽查結果欄勾註「不合格,依建築法規定處理。並請立即改善
完竣,本局將於 2日內複查。屆期仍未改善即依建築法規定連續處罰。」嗣原處分機關
依上開公共安全檢查結果審認訴願人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 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91條第
1項第2款規定,以106年9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43869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
同)12萬元罰鍰,並命於文到後次日起2日內清除改善。嗣原處分機關於106年9月9日派
員至系爭建物進行建築物公共安全動態項目檢查,發現系爭建物在檢查項目「走廊(含
室內通路)」仍不符合規定,乃以106年9月15日北市都建字第 10634393200號裁處書處
訴願人24萬元罰鍰,並命於文到後次日起2日內清除改善。訴願人不服,於106年10月17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其於 106年9月9日派員檢查,發現系爭建物在檢查項
目「走廊(含室內通路)」仍不符合規定,惟因該未改善項目仍在前開原處分機關 106
年9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4386900號裁處書之改善期間內,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
定,以106年12月1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92327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
,自行撤銷上開 106年9月15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4393200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
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