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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4.24. 府訴二字第107209010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106年度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1月22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0
    0328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6年8月10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6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收件編
      號:1061B05841),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共計 3人(訴願人及其子○○○
      、女○○○),經以內政部營建署匯入財稅資料核算,每月平均所得為新臺幣(下同)
      0元,小於每人1萬5,544元,乃以107年1月22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0032800號函(下稱10
      7年1月22日核定函)核定訴願人為 106年度內政部租金補貼合格戶及本市加碼補貼合格
      戶(核定編號:1061B05841),按月核發訴願人租金補貼7,000元(內政部補貼5,000元
      及本市加碼補貼2,000元,惟租金未達7,000元,則依每月租金金額覈實補貼)。訴願人
      不服107年1月22日核定函,於107年1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查認本案法令適用有誤,乃以107年3月28日北市都服字第
      10732792201號核定函重新核定訴願人為106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並撤銷107年1月22日
      核定函,另以 107年3月28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2792200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
      處分(即107年1月22日核定函)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
      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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