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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5.07. 府訴二字第107209014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申請續租國民住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2月6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12849
    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之父○○○(下稱○君)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准承租本市南港區○○街○○巷○○
      號○○樓之本市○○出租國宅,租期至民國(下同) 107年4月30日屆止。嗣○君於107
      年 1月18日檢具續租申請書等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續租上開國宅(下稱系爭申請案)
      ;旋訴願人於107年1月30日經由本府單一陳情系統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陳情(案號:D10-
      1070130-00037 ),希望能續租上開國宅;案經原處分機關查認○君未符合續租規定之
      資格,乃以107年2月6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1284900號函(下稱原處分)復訴願人並否准
      系爭申請案,另限期於107年4月30日前騰空交還國宅。訴願人不服,於107年2月13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查得其處分對象有誤,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1
      07年3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18977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
      7年2月6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12849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
      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至訴願人請求停止執行原處分一節,查本件原處分既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自無停止執行
      之問題,併予指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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