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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5.07. 府訴一字第107209020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1月5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00007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27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06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收件編
      號:1061B02624),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共計 1人,經以內政部營建署匯
      入財稅資料核算,訴願人之不動產金額約為新臺幣(下同)4,610萬8,876元,已逾 106
      年度申請標準(設籍臺北市之每人不動產限額為 876萬元),核與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
      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乃以 107年1月5日北市都服
      字第10730000700號函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為不合格。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1月11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 1月25日及2月8日補充訴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人所提資料,其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得依其潛在應有
      部分計算其個別持有價值,本案所依據之基礎事實認定有誤,乃以107年4月18日北市都
      服字第10733199401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上開107年1月5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0000
      700 號函,並另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又本件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因原處分已不存在,核無
      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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