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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6.04. 府訴二字第107209052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因閱覽卷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2月2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7001552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本市萬華區○○路○○號及○○號等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領有 105使字第xxxx
      號使用執照(下稱系爭使用執照),為地下 7層地上26層共1棟687戶之鋼骨造建築物,
      訴願人為上址○○號○○樓之○○之所有權人。訴願人以民國(下同) 107年2月8日檔
      案應用申請書,向本府申請閱覽、抄錄、複製系爭使用執照公設及本市萬華區○○段○
      ○小段xxxx(即系爭建築物中之○○號)、xxxx建號(即系爭建築物之共有部分)等 2
      筆建物,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領得室內裝修證明相關申請文件及往來
      文書含附件(尚未取得證明或不能取得證明)等資料;案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2月27日
      北市都建使字第107001552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貴公司來函申請閱覽105
      使字第xxxx號公設及○○段○○小段xxxxx-xxx/xxxxx-xxx建號室內裝修證明等相關文
      件乙案......。說明:......二、有關申請閱覽 105使字第xxxx號公設部分等相關文件
      ,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十六條規定:『同一人因同一理
      由申請閱卷,以一次為原則。』,經查貴公司相關閱卷申請本處已於106年10月3日提供
      閱卷在案(106年9月26日北市都建施字第 10638823300號函......)。三、另有關申請
      閱覽○○段○○小段xxxxx-xxx/xxxxx-xxx建號室內裝修證明等相關文件部分,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 4條第一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
      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因貴公司非上開專有部分之所有權人,
      無法提供相關之閱卷。」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107年3月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本件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其 107年2月2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700155200號函
      所適用法規及認定事實有誤,乃以107年5月1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0747439400號函(主
      旨欄誤繕發文字號,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5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734271000號函
      更正在案)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原處分機關107年2月27日北市都建使字
      第 107001552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又本件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經審酌原處分已不存在,核
      無進行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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