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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6.13. 府訴二字第107209059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申請承租本市健康公共住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3月20日北市都服字第
107320783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26日在臺北市公共住宅招租網以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證
明文件之方式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承租本市健康公共住宅(申請房型:其他特殊身分戶二房型
申請編號:107HEEJ00194),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設籍新北市(即新北市淡水區○○
○路○○段○○巷○○號○○樓),並未在本市設籍,與原處分機關107年1月12日北市都服
字第10730449500號公告(下稱107年1月12日公告)第2點關於以特殊身分保障戶身分提出申
請者須設籍本市之規定不符,乃以107年3月20日北市都服字第 10732078300號函否准訴願人
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於107年3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7年1月12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0449500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市健康公共住宅受理申請承租。公告事項:一、租賃標的、期限及費用 (一)標
的座落:臺北市松山區○○路○○號等。(二)戶數與坪型:共計 507戶。……2、二
房型(23坪、28坪):100戶(含通用設計戶2戶)。……二、租賃對象條件資格(一)
基本資格條件:1、年齡限制: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並以申請日為其年齡及設籍
期限之計算基準日。2、戶籍、就學、就業限制:(1) 須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在本市設
籍但在本市就學、就業。(2) 以本市市民、原住民族戶及特殊身分保障戶等身分提出申
請者須設籍本市。(3) ……(二)特殊身分保障戶:除前揭基本資格條件,並應具備下
列情形之一:……3、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人或家戶人口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
狀態之一者:(1) 家庭狀態:……乙、特殊條件:……(乙)因喪偶、離異、未婚且育
有18歲以下子女之單親家庭。……三、招租方式:(一)抽籤制:以本市市民戶、設籍
在地區里戶及本市就學就業戶、原住民族戶、低收入戶等身分提出申請者以電腦抽籤排
定選屋順序。(二)評點制: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由本府社會局進行評點,依評點加
總計分高低排定選屋順序。……四、配租比例及分配戶數依申請類別分述如下:(一)
一般戶:……3、在本市有就學、就業事實者(未設籍本市): 25戶(5%,包含一房
型18戶、二房型5戶及三房型2戶)。……(二)特殊身分保障戶:……3、其他特殊情
形身分戶: 101戶(20%,包含一房型72戶、二房型 20戶、三房型9戶)。五、租賃程
序 (一)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2、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日前 1個月內,配偶
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戶籍謄本;若要以單親身分申請者,戶籍謄本記事應含括婚
姻存續狀態及子女監護權歸屬)。……(二)申請期限及方式:……2、申請方式:(1
) 書面申請:……(2) 網路申請:申請人亦可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至臺北市公共住宅招
租網( http://www.public-rental-housing.gov.taipei/),以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
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之方式申請之。3、申請時限選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一種房型(未
獲錄取本市青年創新回饋戶者,可另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房型提出申請)。4、家庭
成員以申請 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5、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
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雖未設籍臺北市,但有在臺北市北投區就業;當初經由網路
申請公宅抽籤,網站中並無其他欄位可以填寫在臺北市就業,就算網站中其他欄位有可
註明,也有事後補附資料之可能;特殊身分抽籤活動完畢隔天經由電話查詢是否中籤,
原處分機關人員口頭詢問有無設籍本市,訴願人回無,即告知未符合資格,但沒有詢問
有無在本市就業;原處分機關審查不符資格,逕提訴願。
三、查本件訴願人在臺北市公共住宅招租網以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證明文件之方式向原
處分機關申請承租本市健康公共住宅(申請房型:其他特殊身分戶二房型 申請編號:
107HEEJ00194),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因未設籍本市,核與 107年1月12日公告第2
點關於以特殊身分保障戶身分提出申請者須設籍本市之規定不符,有107年1月26日線上
申請書、訴願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財稅資料清單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
以 107年3月20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2078300號函否准訴願人之申請,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雖未設籍臺北市,但有在臺北市北投區就業;訴願人當初經由網路申請
公宅抽籤,網站中並無其他欄位可以填寫在本市就業,就算網站中其他欄位有可註明,
也有事後補附之可能云云。按原處分機關以107年1月12日公告辦理本市健康公共住宅受
理申請承租,公告事項第 2點及第5點規定:「……二、租賃對象條件資格 ……2、戶
籍、就學、就業限制:(1) 須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在本市設籍但在本市就學、就業。(2
)以……特殊身分保障戶等身分提出申請者須設籍本市。(3)……五、租賃程序……(
二)申請期限及方式:……3、申請時限選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一種房型……5、重
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是以申請
承租本市健康公共住宅者,於申請時只能選擇 1種承租身分類別及房型,如以特殊身分
保障戶身分提出申請者,須設籍本市;如未設籍本市則須以一般戶在本市有就學、就業
事實者之身分申請;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
駁回。查本件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承租本市健康公共住宅,經原處分機關依訴願人
於107年1月26日勾選「其他特殊身分戶二房型」所遞送之線上申請進行審核,訴願人既
未設籍本市,則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3月20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2078300號函否准訴願人
之申請,並無違誤。又訴願人既以其他特殊身分戶之身分類別為申請,在線上申請之同
時,自無法再以別的身分類別進行申請,訴願人指摘原處分機關未查詢是否在本市就業
等語,應係誤解法令,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首揭公告,並無不
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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