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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7.11. 府訴二字第1072090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3月28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279220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6年8月10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6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收件編
      號:1061B05841),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共計 3人(訴願人及其子○○○
      、女○○○),經以內政部營建署匯入財稅資料核算,每月平均所得為新臺幣(下同)
      0元,小於每人1萬5,544元,乃以107年1月22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0032800號函(下稱10
      7年1月22日核定函)核定訴願人為 106年度內政部租金補貼合格戶及本市加碼補貼合格
      戶(核定編號:1061B05841),按月核發訴願人租金補貼7,000元(內政部補貼5,000元
      及本市加碼補貼2,000元,惟租金未達7,000元,則依每月租金金額覈實補貼)。訴願人
      不服107年1月22日核定函,向本府提起訴願,案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查認本案法
      令適用有誤,乃自行撤銷107年1月22日核定函,本府爰以原處分已不存在為由,以 107
      年4月24日府訴二字第 1072090108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在案。
    二、其間,原處分機關另以 107年3月28日北市都服字第10732792201號核定函(下稱原處分
      )重新核定訴願人為 106年度內政部租金補貼合格戶及本市加碼補貼合格戶(核定編號
      :1061B05841),按月核發訴願人租金補貼7,000元(內政部補貼5,000元及本市加碼補
      貼2,000元,惟租金未達7,000元,則依每月租金金額覈實補貼)。訴願人仍不服原處分
      ,於107年4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住宅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9條第1項規定:「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
      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
      ......三、承租住宅租金 ......。」第12條第1項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建購住宅
      之認定、租金補貼額度採分級補貼之計算方式、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住宅
      面積、期限、利率、補貼繼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4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
      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
      籍外配偶。......。」第4條第1項規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資
      格審查程序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即初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函請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
      之家庭年所得、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
      供之資料辦理複審......。」第 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申請租金補貼者,除
      應具備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家庭成員之
      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均無自有住宅。......二、家庭年所得及財產,
      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24條規定:「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
      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者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
      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
      臺北市政府 104年11月3日府都服字第10439213600號公告:「主旨:公告依自建自購住
      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6條規定,將該辦法有關住宅補貼案件相關事項,委任本
      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並自 104年11月24日生效。......公告事項:本府依自建自購住宅
      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6條規定,將該辦法所定住宅補貼相關事項,委任本府都市
      發展局辦理,並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6月23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5182100號公告:「主旨:106年
      度住宅補貼(租金補貼、......)公告。......公告事項:......二、本市住宅補貼項
      目及計畫辦理戶述如下:(一)租金補貼: 9,200戶......三、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
      租金金額核計,家庭年收入低於89萬元或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2萬3,316元,每戶每月
      最高補貼5,000元;家庭年收入低於128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5萬4,404元,每戶
      每月最高補貼 3,000元,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
      106年7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5989000號公告:「主旨:公告辦理106年度臺北市『租
      事順利、好孕多更多』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公告事項:一、補貼項目:承租住宅
      租金費用補貼。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三、經費來源:由臺北市住宅
      基金支應。四、補貼對象及條件:(一)住宅租金補貼以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及租金補貼辦法』之資格條件為補貼對象。......五、租金補貼額度:依審查合格戶檢
      送租賃契約所示之租金予以審核,並按下列條件分別加碼補貼,共計補助12個月:(一
      )家庭年所得低於 89萬元或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2萬3,316元,每戶每月補貼5,000元
      ;家庭年所得為 89萬元以上、低於128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為2萬3,316元以上、
      低於5萬4,404元,每戶每月最高補貼 3,000元;若超出內政部核定辦理戶數,仍依上開
      規定補貼,所需經費由本局負擔。(二)如申請人申請時生育有 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或
      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每戶每月最高各加碼補貼為新臺幣 1,000元。......(三)按
      審查合格戶檢附租賃契約所示每月租金金額覈實補貼。......九、本計畫自公布日實施
      ,本年度申請案處理程序終結前,因政策變更、預算增減、補助調整等因素致本計畫有
      修正必要者,將適用修正後之計畫,申請人不得異議。」
      107年2月1日北市都服字第107105373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臺北市「臺北輕鬆
      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六條租金補貼額度。......公告事項
      :一、修正『「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六條租金補
      貼額度全文。二、本計畫自公布日實施,本年度申請案處理程序終結前,因政策變更、
      預算增減、補助調整等因素致本計畫有修正必要者,將適用修正後之計畫,申請人不得
      異議。三、檢附『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實施計畫。」
      107年2月1日修正發布之「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6點
      規定:「租金補貼額度:(一)依審查合格戶檢送租賃契約所示之租金予以審核(如租
      金金額未達補貼金額,則依每月租金金額覈實補貼),依下列條件分別補貼,共計補助
      12個月:1.第一階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所得1萬5,544元以下者):(1) 家庭成員人口為
      1人者,每戶每月補貼5,000元。(2)家庭成員人口為2至3人者,每戶每月補貼7,000元。
      ......4.租金補貼每戶每月補貼7,000元以下者,如申請人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或為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每戶每月最高各補貼新臺幣1,000元,最高補貼金額以7,000元為
      限。......(二)審查合格者,按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排序在前者,每戶每月補貼
      款中5,000元部分由中央經費支應,超過5,000元部分及其餘符合補貼條件但未納入中央
      經費者,由本局經費加碼補貼......。」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核定函未就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加碼補貼之標準方式等重要事
      項予以表明,此攸關訴願人權利義務甚鉅,原處分違背明確性原則,應有撤銷之必要。
    三、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共計 3人,經以內政部營建署匯入財稅資料核算
      ,每月平均所得為0元,小於每人1萬5,544元,有106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訴願人戶政
      資料、財稅資料清單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以原處分核定訴願人為 106年度內
      政部租金補貼合格戶及本市加碼補貼合格戶(核定編號:1061B05841),按月核發訴願
      人租金補貼7,000元(內政部補貼5,000元及本市加碼補貼2,000元,惟租金未達7,000元
      ,則依每月租金金額覈實補貼),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核定函未就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加碼補貼之標準方式等重要事項予以
      表明,此攸關訴願人權利義務甚鉅,原處分違背明確性原則,應予撤銷云云。按原處分
      機關以 106年7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5989000號公告辦理臺北市「租事順利、好孕多
      更多」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對審查合格戶,如申請人申請時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每
      戶每月最高加碼補貼為1,000元;且公告事項第9點規定,上開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
      畫自公布日實施,該年度(即 106年度)申請案處理程序終結前,因政策變更、預算增
      減、補助調整等因素致該計畫有修正必要者,將適用修正後之計畫,申請人不得異議。
      嗣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2月1日北市都服字第10710537300號公告修正「臺北市『臺北輕
      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六條租金補貼額度」,該實施計畫第
      6 點規定,租金補貼額度,每人每月平均所得1萬5,544元以下者,家庭成員人口為2至3
      人者,每戶每月補貼7,000元;而租金補貼每戶每月補貼7,000元以下者,如申請人育有
      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或為本市低收入戶者,每戶每月最高各補貼1,000元,最高補貼金額
      以7,000元為限。此為原處分機關106年7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5989000號及107年2月
      1日北市都服字第10710537300等公告所明定。查本案訴願人係於106年8月10日向原處分
      機關申請106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案經原處分機關以原處分核定訴願人為106年度內政部
      租金補貼合格戶及本市加碼補貼合格戶按月核發租金補貼7,000元(內政部補貼5,000元
      及本市加碼補貼2,000元),核與原處分機關106年7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5989000號
      、 107年2月1日北市都服字第10710537300號公告及107年2月1日修正發布之「臺北輕鬆
      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 6點規定相符,原處分並無違誤。次查
      上開106年7月13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5989000號、107年2月1日北市都服字第 107105373
      00號公告就租金補貼之項目、補貼對象、條件及租金補貼額度等均有明確說明並公告在
      案,且原處分記載略以:「......說明:......三、本案租金補貼將於審核通過後,按
      月核發租金補貼7,000元(含本市加碼補貼2,000元)......七、本 (106)年度租金補貼
      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
      作業執行要點』、『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
      』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等相關法規辦理,請確實詳閱其相關規定及問與答內容。
      」另訴願人經核定之租金補貼額度已達 7,000元,自無須再審核低收入戶加碼補貼規定
      之要件。是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公告及
      實施計畫,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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