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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7.04. 府訴二字第107209082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不服本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7年3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0736
    1001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本市信義區○○路○○段○○巷○○號○○樓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經本府都市發
      展局(下稱都發局)查認系爭建物有擅自變更外牆之情事,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8條第1項規定,都發局乃以民國(下同)106年12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10632844700號
      函通知系爭建物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管理委員會)就系爭建物涉及擅自變更
      外牆之相關辦理情形於文到20日內以書面向都發局所屬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
      處)陳述意見,訴願人不服上開都發局106年12月14日函,於107年2月1日經由內政部向
      本府提起訴願。嗣都發局以107年3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0736100100號函(下稱107年3月
      2日函)通知訴願人就其擅自變更系爭建物外牆,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 1
      項及其社區住戶規約第21條規定,請訴願人於文到20日內以書面向建管處陳述意見,訴
      願人於107年3月22日補正訴願程式,107年4月10日變更訴願標的為不服都發局107年3月
      2 日函及補充訴願理由,並據都發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都發局107年3月2日函,係都發局於作成行政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等規
      定,通知訴願人於文到20日內陳述意見,核其內容,僅係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
      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請假
                                   副局長 張慕貞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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