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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7.31. 府訴二字第107209095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3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10736465800號
    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本市信義區○○路○○段○○巷○○號○○樓及○○樓之○○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
      ,領有86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前經系爭建物所有權人委託訴願人申請室內裝修審核,並領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許
      可證號:簡裝(登)字第C1051686號】【施工期間:民國(下同) 105年6月24日至106
      年6月24日,嗣經申請展延獲准展延至106年11月15日】。嗣原處分機關接獲民眾檢舉,
      系爭建物進行室內裝修有未完成竣工報驗之情事,經原處分機關查核發現系爭建物進行
      室內裝修之施工期限業於 106年11月15日屆滿,惟系爭建物所有權人並未依建築物室內
      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第 1項規定申請竣工查驗或申請展期,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
      規定,爰依同法第95條之 1第1項規定,以107年3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10736465800號裁
      處書處室內裝修從業者即訴願人新臺幣 6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7年3月22日送達,訴
      願人不服,於107年4月1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所屬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向本府提起訴願,
      5 月10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依訴願書所載因系爭建物所有權人有變動,無法申辦
      竣工查驗等情,及不動產數位資料庫登載資料系爭建物所有權人確有變動,原處分認定
      事實有疑義,乃以107年5月1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 107368893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
      府法務局,撤銷 107年3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10736465800號裁處書(因裁處書文號記載
      錯誤,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5月2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734277300號函更正)。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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