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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9.20. 府訴二字第107209139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通行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 107年6月8日北
    市都規字第 107356278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案外人○○○(下稱○君)以其所有房屋(坐落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需要聯外道路,欲申請位於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下稱
      公園處)經管之本市同區段同小段○○地號土地(位於綠地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下稱
      系爭綠地)作為出入通路,因償金之計收有疑義,臺北市議會市民服務中心為協調案外
      人○君陳情系爭綠地欲開闢道路須負擔之償金比例,及是否適用臺北市道路鄰側市有帶
      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私有土地通行處理原則(下稱通行處理原則)等問題,於民國(下
      同)106年12月4日邀集本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公園處等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
      ,惟尚無結果。嗣臺北市議會市民服務中心又為協調案外人○君陳情系爭綠地與系爭土
      地欲申請聯外道路所產生代償金支付歸屬單位問題一案,於107年2月27日會同都發局、
      公園處等相關單位至本市士林區○○路○○段○○巷○○號進行現場會勘,會勘結論略
      以,請都發局對未開闢計畫道路是否算做通路一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結果儘速回覆陳
      情人。經都發局邀集相關機關公園處、本府財政局等,於 107年5月1日召開研商會議,
      會議結論略以,綜整各單位意見,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私有土地通行係以收取償金為原則
      ,免計償金為例外,至於免計償金之認定方式既有通行處理原則及相關案例可循,不宜
      以個案方式進行認定。都發局乃以107年6月8日北市都規字第10735627800號函復○君略
      以,依上開 107年5月1日研商會議結論,本案非屬通行處理原則內所稱「僅臨接計畫道
      路兩側或單側劃設之帶狀公共設施用地,且無其他出入通路」之情事;並副知系爭綠地
      之管理機關公園處。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7年6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都發局檢
      卷答辯。
    三、按通行處理原則第 2點規定:「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指帶狀公園、綠
      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用地、交通用地等。」第3點第1項規定:「私有土地符合下列
      規定,得依本處理原則申請通行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一)建築基地及加油站用地
      、農業區、保護區等非建築基地,僅臨接道路兩側或單側之都市計畫帶狀公共設施用地
      ,無其他出入通路,需使用該等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作出入通道;......。(二)已臨接
      或已有通路可連接計畫道路,有使用相鄰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作出入之通道必要,符
      合袋地通行權規定且經該公共設施用地管理機關同意者。」第 4點規定:「私有土地申
      請使用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償金計收方式如下:(一)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者,免計收償金。(二)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應繳納償金......。」第 9點
      規定:「管理機關就所管土地是否屬私有土地僅臨接計畫道路兩側或單側劃設之帶狀公
      共設施用地,且無其他出入通道,需使用該公共設施作出入通道有疑義時,由本府都市
      發展局協助審認。」依上開規定,申請通行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之私有土地是否符合
      上開通行處理原則第 3點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有疑義時,由都發局協助管理機關審認
      。是以,本件都發局107年6月8日北市都規字第10735627800號函,僅係就案外人○君所
      陳系爭土地欲申請通行系爭綠地產生償金支付問題,回復說明依 107年5月1日研商會議
      結論,系爭土地非屬通行處理原則第 3點第1項第1款所定僅臨接道路兩側或單側劃設之
      都市計畫帶狀公共設施用地,且無其他出入通路之情事,並未涉及是否同意通行或是否
      計收償金等情,核其性質,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
      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市長 柯文哲請假
                                   副市長 鄧家基代行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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