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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12.14. 府訴二字第107209195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8月21日北市都築字第107602758
    3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本市內湖區○○路○○號○○樓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位於都市計畫第 3種住宅區,由訴
    願人於該址經營無市招應召站。經本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下稱內湖分局)於民國(下同)10
    7年5月25日在系爭建物內查獲涉嫌妨害風化罪情事,除將訴願人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下稱士林地檢署)偵辦外,並查報系爭建物為「正俗專案」列管執行對象,另以107年8月10
    日北市警內分行字第1076006864號函檢送相關資料通知原處分機關處理。嗣原處分機關審認
    系爭建物位於第 3種住宅區,其違規使用為性交易場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臺北市都
    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條等規定,乃依都市
    計畫法第79條第 1項前段、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電工作方案暨裁罰
    基準第4點等規定,以107年8月21日北市都築字第1076027583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
    同)20萬元罰鍰,並勒令訴願人停止違規使用。上開裁處書於107年8月23日送達,訴願人不
    服,於107年9月2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9月26日及12月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
      理由
    一、按都市計畫法第 4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34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
      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第79條第 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
      ,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
      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
      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
      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
      、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
      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
      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
      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裁處之。」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 10條之1規定:「前條各使用分區使用限制如下:一、
      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不得為大規模之商業、工業及其他經市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
      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衛生之使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8條規定:「在第三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
      用:一 允許使用......住宅。......服務業......園藝業。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
      ..(十一)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視障按摩業......。」
      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電工作方案暨裁罰基準第 2點規定:「依
      據法令(一)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 3點規定:「執行對象(一)查獲妨
      害風化或妨害善良風俗案件之營業場所......。」第 4點規定:「停止供水、供電原則
      及裁罰基準(一)本市建築物之使用,有本基準第三點各款情形之一,而違反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應將使用人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
      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勒令建物使用人、所有權人停止違規使用。(二
      )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案件裁罰基:1.第一階段處使用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罰鍰並勒令使用人、所有權人停止違規使用。......。」
      臺北市政府 104年4月29日府都築字第10433041900號公告:「主旨:公告『都市計畫法
      第79條』有關本府權限,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告
      事項:『都市計畫法第79條』有關本府權限,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以該局名義行
      之。」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證人○氏○○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訴願人有帶其去看房子,
      並一起去租房子,但這是她自己找訴願人協助的,因為比較懂中文,與○氏○○洽談從
      事性交易之人並非訴願人,亦非經訴願人指示始前往該處從事性交易;故本案經士林地
      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1998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經檢察官認定自難僅以○
      氏○○拜託訴願人一同前往租屋,即認有媒介、容留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行;至於訴
      願人當日於警察局所作筆錄,承認為○氏○○之老闆乙節,實係受迫於週日早晨,數名
      警察於訴願人及家中數名長輩、親友尚在休憩時,猝然強制進入訴願人家中,語帶恐嚇
      如不配合其提供供詞,強烈暗示即將做出其他更不利於訴願人之舉動,致使訴願人心生
      莫名恐懼之餘,進而作未符事實之筆錄陳述;訴願人確實無支配、使用該建築物之事實
      ,並已獲不起訴之處分,原處分機關認定事實及裁罰對象顯有錯誤,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系爭建物位於都市計畫第 3種住宅區,內湖分局於107年5月25日在系爭建物查獲從業
      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有系爭建物使用分區圖、內湖分局107年8月10日北市警內分行
      字第1076006864號函及其附件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無支配、使用系爭建物之事實,與○氏○○洽談從事性交易之人並非訴
      願人,本案前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1998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訴
      願人於警察局所作筆錄承認為○氏○○之老闆係受迫之下作未符事實之筆錄陳述,請撤
      銷原處分云云。經查:
    (一)按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或直轄市政府等依該法所發
       布之命令者,得處使用人等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等;揆諸都
       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及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等規定自明。次
       按都市計畫法第 1條載明該法制定目的係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
       有計畫之均衡發展,而色情行業之存在難免傷風敗俗,有礙居住安寧,故限制色情行
       業之存在空間,使其遠離居民正常之生活環境,自為都市計畫法立法目的所涵蓋(最
       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91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06號判決意
       旨參照)。
    (二)本件依內湖分局分別於107年5月25日、26日詢問男客○○○、從業女子○氏○○之調
       查筆錄記載略以:「......問 警方持 107年5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黃股法官核發
       107年聲搜字第000271號搜索票欲實施搜索,於 107年5月25日20時30分......發現你
       從台北市內湖區○○路○○號頂樓加蓋套房步行離開,故上前盤查,是否屬實?你是
       否在場?答 屬實。我有在場。問 呈上,本日你前往上述地址做何事? 答 從事按摩
       消費、還有俗稱全套性交易服務。...... 問 呈上,本日你從事何項性交易行為?與
       何人從事性交易?費用如何計算?...... 答 按摩、俗稱全套之性交易服務(性交)
       。我與LINE綽號『○○』之女子從事性交易。我進去以為只是按摩,○○告訴我有新
       台幣2000元和新台幣3000元兩個選擇,我心裡就知道是按摩性交易服務,我當下選擇
       新台幣3000元全套性服務,以80分鐘3000元為價。我錢全數交給○○。我於 107年05
       月25日19時45分進入到台北市內湖區○○路○○號頂樓加蓋套房,一進門談好價錢,
       我就衣服全脫,○○先幫我按摩身體約10分鐘,後○○便脫衣服開始與我從事性交(
       以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摩擦直至射精為止),......。」、「...... 問 警
       方於107年5月25日21時50分,在臺北市內湖區○○路○○號○○樓,持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核發搜索票(107年聲搜字000271號)執行搜索,妳是否在場?......答 我在場
       。...... 問 警方詢問你是否在前揭地址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你向警方如何表
       示?答 我坦承從事性交易。......問 據男客○○○向警方供稱,於昨(25)日19時
       45分進入前揭地點頂樓加蓋套房,一進門與你談好價錢並交付全套性交易費用新臺幣
       (下同)3000元,他就脫衣由妳幫他按摩10分鐘,後來妳就脫衣與他從事性交(以男
       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摩擦直至射精為止),完事後約於同日20時30分離開,男
       客所述是否屬實?答 屬實。......問 是由何人媒介你與男客○○○從事性交易?答
        我的LINE ID帳號是公開的......約於今(107)年2月......就有人主動加我LINE,
       介紹我從事舒壓按摩工作,並把我加入一個媒介我與男客舒壓按摩的派工群組,我一
       開始以為只是幫男客舒壓按摩,後來才知道還要與男客從事性交易,我因為要養小孩
       缺錢,就同意性交易。 問 ......能否提供警方上述媒介你與男客舒壓按摩性交易的
       派工群組?答 ......可以,群組名稱:○○,裡面有6個人,其中一個是我,......
       其他5個人都是派工媒介我與男客性交易的人。......問 據房仲○○○......供稱於
       107年1月21日,你朋友與他聯絡租房事宜,後由房仲帶你和你朋友去內湖區○○路○
       ○號○○樓看房子是否屬實?答 屬實。......問 經警方查證你朋友即為○○○(Ax
       xxxxxxxx、67年○○月○○日),並提供相片供你指認,是否正確?你們如何認識?
       答 是,我都叫他○○,我和他是約 5、6年前在中山區○○○路○○酒店喝酒認識的
       ,我當時是在那邊當酒店小姐。 問 為何由○○○聯絡房仲幫你承租上址?其是否為
       派工群組裡成員,媒介你與男客性交易? 答 我加入前述派工群組後,因需要承租房
       子做為與男客性交易地點,我就在該群組詢問能否幫我介紹房子承租,該群組成員(
       ID名稱:○○)就以LINE通訊軟體和我聯繫,約我出去介紹房子讓我租,見面後我才
       發現與我見面的人就是前述我朋友 ○○(○○○)。......問 你完成性交易後如何
       與該派工群組拆帳?答 每媒介1名男客,不管是做半套(要價2000元)或全套(要價
       3000元)性交易都要給他們500元。......」且從業女子○氏○○及男客○○○等2人
       分別經內湖分局以107年6月14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731776600號、第1073177660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以其等從事性交易為由,各處 1萬2,000元及1,500元
       罰鍰在案。
    (三)復依內湖分局於107年7月19日2次詢問訴願人之偵訊筆錄記載略以:「......問 你是
       否有在經營色情工作室(應召站)?答 我有在經營色情工作室(應召站)。問 你如
       何經營色情工作室(應召站)? 答 我有很多姊妹都在從事色情工作室(應召站)的
       性交易服務,首先她們會自己找色情工作室(應召站)地點,有的時候我會幫忙找房
       子,然後他們自己去跟房東或屋主簽約,我則是負責派男客給他們從事半套、全套性
       交易,男客與小姐從事半套或全套性交易係由他們決定,我會依照每個男客收取新台
       幣500元的費用。......。問 妳係如何派遣男客至色情工作室(應召站)與小姐從事
       性交易?答 我是使用智慧型手機於通訊軟體『 LINE』設立群組與小姐通報男客到色
       情工作室(應召站)的時間,小姐會於男客到達及離開後向我回報。...... 問 警方
       於上述時、地查獲性交易服務者相對人○○○......與性交易服務者○氏○○......
       以新台幣3000元為價,○氏○○與○○○從事全套性交易(以男性生殖器官插入女性
       生殖器官,摩擦直到射精為止),你是否知情?答 我知道。......問 警方於今(19
       )日於你住處查扣之手機是否有妳幫○氏○○派遣男客之工作機?答 銀色 OPPO智慧
       型手機......就是我幫○氏○○派遣男客之工作機。 問 據臺北市內湖區○○路○○
       號○○樓屋主○○○所委託之人○○○筆錄中稱,你於107年1月21日下午17時至19時
       30分與○氏○○一同至該址看房子,是否屬實?答 屬實。......你是否於 107年1月
       21日與○氏○○一同至臺北市內湖區○○路○○號○○樓看房子後,並開始營業幫○
       氏○○招募男客從事全套性交易?答 是。問 妳於上述應召站性交易所得係如何與○
       氏○○拆帳?答 我幫○氏○○招募一個男客收取新台幣500元。...... 問 妳於臺北
       市內湖區○○路○○號○○樓經營色情應召站共獲利多少?其經營時間為何? 答 大
       約獲利新台幣3000-5000元。經營時間大約 107年1月21日至107年5月25日。......」
       、「......問 妳購買上述 5張人頭卡要做何用途?答 是準備要用來幫其他小姐派遣
       男客之用。問 妳於第一次筆錄中稱銀色 OPPO智慧型手機係你用來派遣男客與○○○
       、○氏○○從事半套及全套性交易所使用之工作機,是否屬實? 答 屬實。......。
       」是訴願人於系爭建物經營無市招應召站,為系爭建物之使用人,其將系爭建物違規
       使用作為性交易場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規定之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四)復按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最高行政法院59年判字第 410號
       判例意旨參照),原處分機關仍得依所得事實證據,適用法規而為行政裁處。經查士
       林地檢署檢察官107年8月29日107年度偵字第11998號不起訴處分書,係以無證據認定
       訴願人有刑法第 231條妨害風化犯行而予不起訴處分,與系爭建物是否違規作為性交
       易場所使用之判斷仍屬有別;是原處分機關依所查得上開事實證據,適用法規而為行
       政裁處,核與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訴願人所涉妨害風化罪案件之結果,係屬二事;
       訴願人就此之主張,不足採據。
    (五)另訴願人主張係受迫之下作未符事實之筆錄陳述一節,經查內湖分局 107年10月11日
       北市警內分行字第1076026899號函略以:「......說明:......二、本案係本分局員
       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107年聲搜字001156號)查獲,搜索及製作筆
       錄均全程錄影(音)蒐證,並無訴願人○○○所稱遭員警脅迫方做未符事實之筆錄陳
       述情事。......。」是本件訴願人主張其於筆錄所陳係受迫下作未符事實之陳述,應
       係卸責之詞,不足採據。
    (六)又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
       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本件訴願人使用系爭建物作為性交易場所之行
       為,同時觸犯刑法第 231條及違反建築物使用人依都市計畫法第34條等規定合法使用
       建築物之義務,而涉犯刑法第 231條妨害風化罪嫌部分業經內湖分局移送士林地檢署
       偵辦,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7年8月29日對訴願人作成107年度偵字第11998號不
       起訴處分書;是以,本件依行政罰法第 26條第2項規定,該違規行為既經不起訴處分
       確定,則原處分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 79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之行政罰,應無一事二
       罰之情事。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將系爭建物違規使用為性交易場所,裁處訴願
       人2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揆諸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並無不合,原處分
       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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