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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2.01. 府訴二字第108610091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0月18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47609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民國(下同) 107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收件編號:1071B03422
      ),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申請時為單身、未滿40歲且未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核與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9條及第16條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乃以1
      07年10月18日北市都服字第 1076047609號函否准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於107年
      11月6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1月7日補具訴願書。
    三、本件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依訴願人所檢附之戶籍謄本、父母除戶謄本、○
      ○○(即訴願人之兄)之身心障礙證明及相關醫院診斷證明書等,查認其符合自建自購
      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6條規定,原處分認定事實錯誤,乃以107年11月9日北
      市都服字第1076055277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上開107年10月18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4760
      9號函,另以107年11月20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54906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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