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8.02.01. 府訴二字第108610091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0月18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47609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民國(下同) 107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收件編號:1071B03422
),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申請時為單身、未滿40歲且未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核與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9條及第16條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乃以1
07年10月18日北市都服字第 1076047609號函否准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於107年
11月6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1月7日補具訴願書。
三、本件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依訴願人所檢附之戶籍謄本、父母除戶謄本、○
○○(即訴願人之兄)之身心障礙證明及相關醫院診斷證明書等,查認其符合自建自購
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6條規定,原處分認定事實錯誤,乃以107年11月9日北
市都服字第1076055277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上開107年10月18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4760
9號函,另以107年11月20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54906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