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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03.25. 府訴二字第108610128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12月3日北市都服字第1076062533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7年8月29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7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案件編
號:1071B10934),因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11月19日北市都服
字第1076057902號函請訴願人於文到 7日內補正,惟因訴願人逾期未補正,原處分機關
乃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4條規定,以107年12月3日北市都服字第
1076062533號函(下稱107年12月3日函)駁回其申請。該函於107年12月8日送達,訴願
人不服該函,於108年1月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2月26日補充訴願理由。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因訴願人於107年12月1日至郵局簽收補件函,並於 107年
12月6日傳真補件資料,考量107年度租金補貼申請仍於審查期間,乃原案辦理續審,並
以 108年1月11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04884號住宅補貼核定函通知訴願人為107年租金補
貼核定戶,另以108年1月14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03847號函撤銷上開107年12月3日函;
及以108年1月28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01974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
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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