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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4.03. 府訴二字第108610130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7年12月28日北市都服字第1
    076072326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2日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申請107年
      度住宅租金補貼(收件編號:1071B04368),經都發局查得訴願人所欲辦理租金補貼之
      建物(地址:本市大同區○○○路○○段○○巷○○號○○樓),其使用執照主要用途
      登記為「工廠」,與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以電話告知訴願人該項事實,經訴願人洽都發局改以未租屋資格申請,爰由都發局續
      行審查。 嗣訴願人於107年12月26日向市長提出陳情書,經都發局以 107年12月28日北
      市都服字第1076072326號函(下稱 107年12月28日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
      端承租(臺北市大同區○○○路○○段○○巷○○號○○樓)為符合租金補貼之住宅陳
      情案......說明:......三、查臺端租賃地址......原使用分區為工業區,依本局 107
      年12月6日北市都規字第1076063465號函說明二『......地址係屬 ......第四種住宅區
      ......』,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處107年12月4日北市都建規字第1076048717號函說明二
      『......建築物擬為住宅使用,按其建物登記面積未達 500平方公尺,依......臺北市
      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規定,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惟申請租金補貼需依內政部規定辦理,查該址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登載『工廠』
      故仍與規定不符。......」訴願人對該函不服,於108年1月1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都發局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都發局 107年12月28日函僅係都發局就訴願人陳情事項所為之說明,核其性質係
      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就此遽向本
      府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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