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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05.13. 府訴二字第108610255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公共住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1月31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103661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依本市○○公共住宅「青年創新回饋計畫」提案審查結果,取得○○公共住宅承
租資格,訴願人就本市松山區○○路○○號○○樓建物與原處分機關簽訂租賃契約書。
嗣經原處分機關向稅捐稽徵單位查調訴願人之財稅資料,查認訴願人家庭成員為 3口、
家庭年所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5萬319元、平均每人每月為5萬4,176元,依○○公
宅租賃契約書第 5條約定:「......乙方依第五項稅捐機關最新所得資料逐年查核,其
家庭年所得逾145萬或其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收入逾 5萬6,550元者,甲方得終止租約。」
審認訴願人已不符承租○○公宅之資格標準,乃依住宅法第38條規定,以民國(下同)
108年1月31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103661號函通知訴願人,於108年 3月31日起終止訴願
人租賃契約,因訴願人已不符承租資格,故108年1月至3月租金不續予補貼,租金將以2
萬4,900元計收,請訴願人於108年 3月31日前騰空房屋交還公宅,並繳清各項費用等。
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8年 2月21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2月23日補具訴願書。
三、本件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依訴願人檢附之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其 106年度家庭年所得為137萬6,519元、平均每人每月為3萬8,237元,尚符合
○○公宅承租資格,乃以108年2月27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19512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
上開108年1月31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103661號函,另訴願人家庭年所得已逾125萬元,
依○○公共住宅招租公告分級租金補貼規定,訴願人108年3月份起租金須以契約租金計
收,原處分機關不另補貼。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
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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