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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7.05. 府訴二字第108610291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年4月2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29844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案外人○○○(下稱○君)前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下同)108年1月11日北市都服字第
      1083004884號住宅補貼核定函核定為107年度租金補貼之合格戶(核定編號:1071B0520
      7),並自108年1月至108年2月,按月核撥租金補貼新臺幣(下同)6,000元,合計已核
      撥2期計1萬2,000元在案。嗣因○君於108年1月31日死亡,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4月2日
      北市都服字第 1083029844號函通知訴願人關於○君107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應自108年1月
      31日起終止,並廢止108年1月11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04884號核定函,另已溢撥之租金
      補貼款6,194元(108年1月31日至 108年2月28日,6,000元*1/31+6,000元),請○君之
      法定繼承人即訴願人繳還上開款項。該函於108年4月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8
      年 5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依訴願人檢附之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等影本資料,審認其於
      22年8月5日業經劉○收養,其與○君並無親屬關係,訴願人無需返還上開款項,乃以10
      8年5月22日北市都服字第 1083046557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上開108年4月2日北市都服
      字第1083029844號函,並另以108年5月27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45416號函通知本府法務
      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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