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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8.26. 府訴二字第108610321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申請承租公共住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5月6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4016
    7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25日以合租戶方式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承租本市○○公共住宅
    (申請房型:一般市民身分四房型,收件序號:108CAF00077),於108年 4月23日公開抽籤
    後,列為一般市民身分四房型第22號配租順位(正取),並進行資格審查。經原處分關查認
    訴願人家庭成員共計1人,其家庭年所得為新臺幣(下同)94萬8,847元,平均每月所得為 7
    萬9,070元,已逾108年申請公共住宅所得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5萬8,030元之申請標準,核
    與原處分機關 108年3月6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17575號公告(下稱108年3月6日公告)第2點
    第1款第5目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5月6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401672號函(下稱原
    處分)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於108年5月2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原處分機關 108年3月6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17575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市洲美、
      新興、行天宮站、敦煌、萬隆站等 5處公共住宅受理申請承租。公告事項:一、租賃標
      的、期限及費用 (一)標的座落:1、洲美公共住宅:本市北投區福美路202、203、
      207、211、218、220、221、222、225、226號(以下簡稱洲美公宅)。......(二)房
      型、坪數與戶數:共計 167戶。1、洲美公宅:83戶,無通用設計戶。(1)三房型(40坪
      ):8戶。(2)四房型(40坪):75戶。......二、租賃對象之申請條件及資格(為求公
      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格及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之計算基準日):(一)基本資格條件: 1、年齡限制: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並
      以申請日為其年齡及設籍期限之計算基準日。2、戶籍、就學、就業限制:......(3)洲
      美公宅:(限以家戶型或合租型擇一方式申請)甲、一般戶包含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在
      本市設籍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3、人口數限制:(1)洲美公宅:三房型人口數限
      3口以上,四房型人口數限 4口以上。......5、家庭年所得限制:依申請日財稅單位提
      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以下(108年即153萬
      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108年即每月5萬8,030
      元)。......8、本公告所稱之家庭成員,係指:(1)申請人本人、配偶......三、招租
      方式:......(二)洲美公宅開放家戶型及合租型方式受理申請承租:申請人限擇一種
      招租方式、房型及身分申請承租公宅。採合租型方式申請者:1、由合租人2位以上找齊
      房型人數(三房3口、四房4口)共同申請,共推一位代表人,其餘合租人為連帶保證人
      。......(三)抽籤制:以一般市民戶、本市市民戶......等身分提出申請人以電腦抽
      籤排定選屋順序。......四、配租分配戶數依申請類別分述如下:(一)一般戶: 1、
      洲美公宅:(1)一般市民戶......:29戶(包含三房型3戶及四房型26戶)。......五、
      租賃程序:......(三)以合租戶方式申請洲美公宅之一般市民......應備文件: 1、
      合租切結書1份......。2、每位合租人應備文件:(1)合租型申請書......(2)全戶戶籍
      謄本(申請日前 1個月內):甲、申請日如有配偶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戶籍謄本
      。......(3)家庭成員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申請日前 1個月內)。(4)家庭成員之最近
      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5)切結書......。(六)公
      開抽籤方式及日期1、本局將於108年4月23日(星期二)假大龍峒公共住宅1樓會議室..
      ....辦理抽籤 ......(八)書面審查與審查結果通知:1、一般戶、本市市民戶......
      採先抽籤決定配租順序後,再依配租順序依序進行資格審查。......(九)選屋配屋作
      業:...... 2、......本市市民戶(洲美為一般市民戶)......,經公開抽籤決定配租
      順位,建立中籤正取配租名冊及遞補名冊並依名冊依序進行資格審查,合格者另函通知
      辦理選屋作業。......。」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於訴願人依規定送交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已經書面稽查
      審核通過後,取得參加抽籤之資格,未料竟於中籤後,再以書面通知訴願人違反 108年
      3月6日公告之公告事項,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有違民法第 148條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8條
      誠實信用之原則,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查本案訴願人以合租戶方式,與案外人○○○、○○○、○○○,於108年3月25日向原
      處分機關申請承租本市○○公共住宅(申請房型:一般市民身分四房型,收件序號: 1
      08CAF00077),於108年4月23日公開抽籤後,列為一般市民身分四房型第22號配租順位
      (正取);惟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共計 1人,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士林稽
      徵所提供之訴願人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核算,訴願人家庭年所得為94
      萬8,847元,平均每月所得為7萬9,070元,已逾108年申請公共住宅所得平均每人每月不
      得超過5萬8,030元之申請標準,核與原處分機關108年3月6日公告之公告事項第2點第 1
      款第5目規定不符,有訴願人108年 3月25日○○公共住宅出租申請書、戶籍謄本(現戶
      全戶)、訴願人之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自
      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於其依規定送交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已經書面審核通過後,取
      得參加抽籤之資格,竟於中籤後,再以書面通知訴願人違反 108年3月6日公告之公告事
      項,原處分有違民法第148條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實信用之原則云云。經查:
    (一)按原處分機關108年3月6日公告之公告事項第2點第1款第5目、第8目及第 5點第8款第
       1目、第 9款第2目規定:「......二、租賃對象之申請條件及資格......(一)基本
       資格條件:...... 5、家庭年所得限制:依申請日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以下(108年即153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
       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 3.5倍(108年即每月5萬8,030元)。......8、
       本公告所稱之家庭成員,係指:(1)申請人本人、配偶...... 五、租賃程序:......
       (八)書面審查與審查結果通知: 1、一般戶、本市市民戶......,採先抽籤決定配
       租順序後,再依配租順序依序進行資格審查。......(九)選屋配屋作業:...... 2
       、......本市市民戶(○○為一般市民戶)......,經公開抽籤決定配租順位,建立
       中籤正取配租名冊及遞補名冊並依名冊依序進行資格審查,合格者另函通知辦理選屋
       作業......。」是依上開公告內容,申請承租本市○○公共住宅者,其租賃程序乃係
       採先抽籤決定配租順序後,再依配租順序依序進行資格審查;其基本資格條件之為家
       庭成員之年所得須符合依申請日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 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以下(108年即153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
       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108年即每月5萬8,030元),經資格審查合格者由原處分機
       關另函通知辦理選屋作業。
    (二)經查本件訴願人家庭成員共計1人,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士林稽徵所提供之訴願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核算,訴願人家庭年所得為94萬 8,847元,平均每
       月所得為7萬9,070元,已逾 108年申請公共住宅所得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5萬8,030
       元之申請標準,核與原處分機關108年3月6日公告之公告事項第2點第1款第5目關於平
       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108年即每月5萬8,030元)之規定
       不符;是原處分機關以原處分駁回訴願人之申請,應無違誤。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有違
       誠實信用原則,容有誤解,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首揭公告,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如對本決定駁回及不受理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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