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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10.25. 府訴二字第108610356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7月8日北市都建字第10832178081號裁
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本市士林區○○路○○號、○○號○○樓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號為案外人○○
○所有,○○號○○樓為訴願人所有),領有72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為地上 6層樓
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核准用途為店舖、集合住宅。訴願人委由○○○建築師事務所於
民國(下同)106年11月1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系爭建物室內裝修審核,並領得室內裝修
施工許可證(許可證號:簡裝(登)字第Exxxxxxx號,施工期間:106年11月1日起至 1
07年5月1日止,嗣經申請展延獲准展延至107年11月1日)在案。嗣原處分機關所屬本市
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於108年1月11日派員現場勘查,發現系爭建物進行室內
裝修之施工期限於107年11月1日屆滿,惟申請人即訴願人並未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
法第29條第 1項規定申請竣工查驗,乃以108年1月22日北市都建字第1083166454號函(
下稱108年1月22日函),通知訴願人(更名前為○○○)於文到次日起15日內向審查機
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辦理竣工查驗,屆期未辦理且無正當理由者,將逕依建築法第
95條之 1規定裁處。該函於108年1月24日送達訴願人,訴願人屆期仍未辦理。嗣原處分
機關審認訴願人未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第 1項規定申請竣工查驗,該施工
許可文件(即許可證號:簡裝(登)字第Exxxxxxx號)依上開辦法第29條規定業已失其
效力,建管處108年1月11日現場勘查時發現現場已有室內裝修情事,惟未再依法申請審
查許可,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8年4月
19日北市都建字第 10831899701號裁處書(下稱108年4月19日裁處書),處系爭建物使
用人即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並限於文到1個月內改善或補辦室內裝修許可
文件,否則將連續處罰,該裁處書於108年4月2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上開108年4月19日
裁處書,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訴願人僅係未辦理竣工查驗申請,已無施工之需求
時,是否仍需補辦室內裝修許可文件(即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以及卷內查無系爭建
物逾施工期限仍在進行室內裝修施工之相關事證等為由,以 108年9月4日府訴二字第10
86103347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
處分。」在案。其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逾期仍未再依法申請審查許可,以 108年
7月8日北市都建字第1083217808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6萬元罰鍰,並限
於文到 1個月內改善或補辦室內裝修許可文件,否則將連續處罰,該裁處書於108年7月
1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於108年8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9月27日補正訴願程式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8年9月2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242479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
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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