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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02.12. 府訴二字第109610026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年10月23日北市
    都服字第1083100945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8年9月2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
      育租金補貼案(案件編號: 108B02001),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申請時雖為單身
      ,但已超過40歲,核與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規定不符
      ,乃以108年10月23日北市都服字第 1083100945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所請,訴願人
      不服,於108年10月3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月15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本府 108年11月18日府都服字第1083111307號函通知訴
      願人撤銷原處分,另以108年12月6日府授都服字第1083120010號函副知本府法務局。準
      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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