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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02.27. 府訴二字第109610044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1月4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10646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8年2月1日以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證明文件方式向原處分機關
    申請108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經原處分機關以 108年4月8日北市都
    服字第1083030976號核定函(下稱108年4月8日核定函)核定為108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核
    定編號:108A00360),並自108年2月至108年12月,按月核撥租金補貼新臺幣(下同)1萬1
    ,000元,合計已核撥 9期共計9萬9,000元。嗣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之家庭成員○○○(即
    訴願人之配偶,下稱○君)與他人共同持有彰化縣田中鎮○○街○○號之住宅 1戶(總面積
    :133.1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分之1,換算持分面積為44.3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住宅),
    依行為時「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下稱該作業要點
    )第3點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有自有住宅,與該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4款關於家庭成員均
    無自有住宅之規定不符,乃依該作業要點第11點第2項第1款規定,以108年11月4日北市都服
    字第1083106460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終止租金補貼,並撤銷 108年4月8日核定函
    ,另追繳其自108年 2月至同年10月溢領之補貼款共計9萬9,00元(1萬1,000元x9)。原處分
    於108年11月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於108年12月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行為時「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
      「臺北市政府……為推動以多元方式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解決居住問題之
      住宅政策,鑒於內政部營建署『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租金補貼之
      申請期間限於各年度七、八月間,為協助逾期申辦者減輕居住負擔,並且銜接申辦『自
      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租金補貼,特訂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
      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2點規定:「本要點之
      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第 3點規定:「申請租金補貼
      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本市市民。(二)年滿二十歲。(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
      之一:1.有配偶。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四)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前項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一)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
      住宅。但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
      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之。……。」第11點第1項、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規
      定:「本局得隨時調查受租金補貼者之租賃情形。」「接受租金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
      時,本局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
      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一)家庭成員擁有住宅。」「停止租金補貼後,接受租
      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
      原處分機關108年1月8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01082號公告:「主旨:公告辦理108年度『
      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依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
      』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8年1月10日起至108年3
      月31日止。二、補貼項目: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五、補貼對象及條件:(一)住宅租金補貼以符合『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
      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之資格條件為補貼對象。……」二、本件訴願理
      由略以:訴願人檢附配偶房屋稅籍證明申請租金補貼,依該稅籍證明書記載,訴願人配
      偶與他人共有系爭住宅1戶(持分為 3分之1)持分換算面積並未超過40平方公尺(課稅
      面積115.20平方公尺),經原處分機關複審合格,並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嗣原處分機
      關撤銷上開108年 4月8日核定函,並追繳溢領補貼款9萬9,000元,違背信賴保護原則。
    三、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之家庭成員○君於88年12月28日起與他人共同持有系爭住
      宅,持分面積為44.38平方公尺,依該作業要點第3點第3項第1款規定,認定為有自有住
      宅,有全戶戶籍資料、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依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訴願人配偶與他人共有系爭住宅1戶(持分為3分
      之 1),持分換算面積並未超過40平方公尺,經原處分機關複審合格,並核發租金補貼
      核定函,嗣原處分機關撤銷上開108年 4月8日核定函,並追繳溢領補貼款9萬9,000元,
      違背信賴保護原則云云。經查:
    (一)按申請「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應均無自
       有住宅;如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視為無自有住宅;接
       受租金補貼者,其家庭成員擁有住宅,經補貼機關查證屬實者,補貼機關應自事實發
       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
       或一部補助;停止租金補貼後,接受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
       額;復按家庭成員係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等;揆諸
       該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4款、第3項第1款、第11點第2項第1款及第3項等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依卷附訴願人之全戶戶籍資料記載,○君為訴願人之配偶,屬訴願人之家庭成
       員。次查○君於88年12月28日因繼承取得系爭住宅所有權(總面積:133.1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分之1,換算持分面積為 44.38平方公尺),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影本附
       卷可稽;準此,依該作業要點第 3點第1項第4款規定,訴願人已不符合「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資格規定,原處分機關依該作業要點第11點
       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於喪失資格之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其租金補貼,並撤銷108年
       4月8日核定函,另追繳訴願人自108年2月至同年10月溢領之補貼款共計9萬9,000元(
       1萬1,000元x9),並無違誤。另訴願主張依所附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之
       記載,系爭住宅持分換算面積並未超過40平方公尺一節;本案依卷附土地建物查詢資
       料記載,系爭住宅建物登記總面積133.14平方公尺,換算訴願人配偶持分面積為44.3
       8 平方公尺,其持分換算面積已超過40平方公尺,訴願人主張依房屋課稅面積換算持
       分面積,於法無據,自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終止訴願人租金補貼,並撤銷 108
       年4月8日核定函,另追繳訴願人溢領之補貼款共計9萬9,000元,揆諸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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