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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3.20. 府訴二字第109610048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年12月11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12158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訴願標的,惟記載:「 108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案件編號
:1081B11576……」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 108年12月11日北市都
服字第1083121580號函(下稱原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以108年8月27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8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案件編號:108
1B11576),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共計1人,經以內政部營建署匯入財稅資
料核算,訴願人家庭成員利息所得總計新臺幣(下同) 1萬6,857元,以最近1年臺灣銀
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目前為1.035%)推算,訴願人家庭成員之存款
本金約為162萬 8,696元,已逾108年度申請標準(設籍臺北市之每人動產限額為15萬元
),核與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原處分機
關乃以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訴願人不服,於 108年12月23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12月25日補正訴願程式。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 1月3日北市都服字第1093003359號函通知訴願人
,撤銷原處分,另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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